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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亲属在房子坠亡,房屋贬值租户也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2-06-09

  案情简介:

  2014年,业主与租户经中介公司居间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截止到2019年3月17日。在2017年租户的婆婆来房屋内居住,从阳台窗户坠亡,但租户并未告知业主。

  2018年业主与客户经中介公司居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业主承诺房屋内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来客户以业主承诺不实将业主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业主退还房款,经法院调解,业主同意降价90万元,合同继续履行。

  后,业主将租户诉至法院,要求租户承担房屋贬值的90万元。

  法院判决:租户赔偿业主450700元。

  问:租户婆婆的坠亡是否会导致房屋价值贬损?

  答:其一,虽然在涉案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传统观念中,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实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并影响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其二,就本案而言,业主在出售案涉房屋时,因未告知前述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被房屋买受人诉请撤销合同、赔偿损失,虽尚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案涉坠亡事件对房屋价值造成何种影响,不能认定降价90万元的金额即是因坠亡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但因坠亡事件而降价履行合同应属买卖合同双方调解的共识,其调解意见亦不违背常理。综上,案涉坠亡事件对案涉房屋交易价格的降低存在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数额应酌情认定。

  问:房屋内的坠亡事件租户是否有义务告知业主?

  答: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一方面,租户应妥善保管、使用涉案房屋,而在其承租涉案房屋期间,发生其婆婆坠亡的事件,租户作为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的对坠亡人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对事件发生存在过失。其责任虽不等同于坠亡人的责任,但对坠亡事件导致房屋价格贬损的结果其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租户需要如实告知业主该房屋内发生的事情。

  同时,业主在未就相关事实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即对相关事实作出承诺,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故,租户承担了45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