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事务,对外须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2-06-09
案情简介:
倪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共同出资成立夫妻档公司,主要经营纱布生意。2020年1月,倪某与郑某签订纱布买卖合同,约定由倪某提供5吨纱布,郑某支付货款200万。倪某收到款项后,未按时交付纱布。郑某向倪某交涉,倪某出具还款协议。后倪某未按还款协议付款,郑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倪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倪某、陈某作为“夫妻档”公司股东,对郑某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倪某、陈某应当共同返还货款200万。
案例分析
笔者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阐述下自己粗略的意见及看法。
一、倪某、陈某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产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倪某、陈某在2007年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稳定,2015年倪某、陈某共同成立医疗器械公司,共同经营,本案原告与倪某的熔喷布交易正好是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范围,并且如此数额巨大的交易陈某作为共同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且在倪某以夫妻共同房屋进行抵押,陈某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陈某是知晓涉案货物及款项的,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总结
根据实务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总结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