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 能否要求赔偿金
时间:2022-06-09
一、 基本情况
梁某于2016年10月25日入职某单位,任职压造机操作员一职,每月工资6000余元。2020年11月22日,单位以梁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就业规则》中的公司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单位多次警告却屡教不改,对单位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梁某不服,遂委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 裁决结果
仲裁以单位未举证证实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及重复处罚为由,裁决单位向梁某支付赔偿金70000元。
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梁某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位能否辞退梁某?
首先,对于单位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服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重点在于,单位辞退员工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我方主张单位并未向我方送达《就业规则》,我方也并未收到上述文件,也不知悉上述内容。况且,单位并未举证证明该《就业规则》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故该《就业规则》当属无效。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认为单位未举证证明案涉《就业规则》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未举证证实已履行公示程序,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梁某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本案梁某在职期间,虽然受到过单位的三次警告,单位也就此提交了三份《警告函》拟证明梁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单位多次警告屡教不改,给单位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但我方主张,虽然梁某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但单位已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11月12日对其全部行为作出警告处分,故单位再次以上述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重复出发,且《就业规则》并没有说明员工受到多次警告后可以辞退劳动者,故单位的辞退行为是无依据的。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单位的辞退行为构成重复处罚,故其辞退行为无事实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认为单位属于无故辞退梁某,应当向梁某支付赔偿金。最终仲裁采纳我方的代理观点,判令单位向我方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