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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就会被法院采纳吗?

时间:2022-08-24

文章供稿丨金松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人蔡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合认识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蔡某谎称单身且开办服装厂,营造有房有车的形象,二人于2017年初发展成恋爱关系。2017年6月,被告人蔡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虚构其在国企公司占用资金被该公司追究责任的事实,还作出当月底理财产品到期即可还款的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贷款人民币104320元,之后被害人黄某某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人蔡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还向被害人黄某某出示虚假还款的转账凭证,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蔡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出具的量刑意见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笔者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阐述下自己粗略的意见及看法。

 

焦点:是否应当适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均无异议,从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现蔡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却在确认蔡某认罪认罚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蔡某量刑三年有期徒刑实刑,显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悖。

 

二、法院不判处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审判结果有待商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全额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还愿意另行支付7万元的和解款,但是被害人嫌钱少不愿意和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原因并不在于蔡某,法院以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达成和解为由,认为不适用缓刑,该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综合全案,法院判处实刑不当,应当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缓刑。

 

三、应当依法保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和可期待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蔡某全额偿还了被害人的借款,不想再对此事纠缠不清,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缓刑也充满期待,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一审法院突破该量刑建议,又没有充足理由,一审法院改变量刑违反程序,不合理不合法。

 

检察院在作出量刑建议时,肯定是已经全面考量了案件的所有情节,包括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这一情况,但是仍然给出缓刑建议,蔡某也认可该量刑建议,因此,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应当保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和可期待性。

 

四、蔡某犯罪情节相较于其他类似案件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合理合法。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经过批评教育后不致再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结语与建议

 

 

刑事案件,法院是审判机关,只有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检察院的量刑必须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最后,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