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轻微寻衅滋事罪,能否不予起诉?
时间:2022-09-13
摘要:未成年人张三(化名,下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造成被害人李四(化名,下同)轻微伤。经金松律师为其辩护,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决定对张三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6日16时许,张三与同案人甲、乙、丙在某区某奶茶店打牌。过程中,同案人甲见曾与其在某技校发生矛盾的A、李四及其同学B、C经过,遂与张三及同案人乙、丙跟上被害人,并致电同案人丁。待同案人丁及其同伴三人到来,同案人甲即上前拦截被害人,并与张三等人对被害人A、李四、B、C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害人李四被殴打致轻微伤。张三等人离开后,被害人A报警。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张三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3日,张三及其同案人先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三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受到对方被害人的挑衅,双方发生口角,出于哥们义气,才客观上一起动手打了被害人,造成了李四轻微伤,A未达轻微伤的后果。该案是由生活琐事、口角所引发,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小,加之张三案发时是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认识不够,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177条的相关规定,对张三寻衅滋事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等人受到被害人的挑衅才导致后续的打架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张三主观恶性较小。
2020年12月2日,张三等人在学校打篮球,说的是家乡话,被害人等人故意挑衅,要求张三等人说“人话”,双方发生口角谩骂起来。12月6日,双方在奶茶店又碰面,发生口角然后打架。本次事故发生双方具有过错,张三出于哥们义气,才出手打了两拳,踢了一脚,主观恶性较小。
二、犯罪嫌疑人张三在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时,张三不满18周岁,社会阅历认识有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年轻人遇事容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冲动。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张三等人巳经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每人向被害人支付了3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贵院对张三从轻处罚。
张三的家属巳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表示其巳完全原谅张三等人的一切过错,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无罪释放。显然,犯罪嫌疑人张三已经用实际行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证明张三有诚恳的悔过态度。
四、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指控,依法对张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张三本人没有主观恶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其少不更事,对其适用不起诉符合刑事法律中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
判决结果
1、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2、决定对张三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盲目从众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案发时张三只有17岁,正是年轻、冲动、盲目的年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被羁押在看守所,如何把惩罚犯罪以及教育批评相结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挽救未成年人继续走入歧途,是摆在办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案件办理中,由于金松律师对张三心理上的积极疏导,让其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使张三学法懂法知法守法。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金松律师认真负责,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件事实;阅卷后及时与张三进行沟通,就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进行询问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梳理开导,同时也向张三进行普法教育;最后金松律师积极与办案检察官联系,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依法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张三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不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浪子回头金不换“,未成年人身心不定,犯错之后容易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可塑性较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给予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核心原则即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还形成了“减少司法于预"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不于预,而是强调教育、感化,尽量避免采用刑事处罚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达到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核心原则的准确体现。同时本案也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
结语与建议
“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在日常生活中同学、同事之间平常拌几句嘴,产生一点小摩擦是在所难免的,我们需要一颗包容的心;我们生活在一个快节奏的城市,有着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我们需要时常叩问自己的心灵,提醒自己,有些事需要慢一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友善“是未成年人成长路程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