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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中关于过错程度认定分析

时间:2022-09-15

案情简介

案件一:被告公司有装卸搬运货物的需要时,找来原告庞某作为临时运工,被告按天数向原告庞某支付报酬,2019年7月16日,庞某接到在涉案仓库卸货的工作任务,其工作内容为将货车上的冰箱搬动到叉车上并以固定好,以便叉车运走冰箱。当庞某站在货车上抓着冰箱外包装上的绳子搬冰箱的过程中,外包装的绳子断裂,导致庞某从货车上坠落,双足着地,高度约4米,导致庞某左右脚骨折,被告公司提供的当时现场录像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庞某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

案件二:原告接到第三人的通知到被告的花木场卸货,2020年5月25日早上7点左右,原告在卸货的过程中,站在被告提供的铁板车上搬盆景,该铁板车约一米宽,两米长,距离地面40公分高,原告没有佩戴安全护具,被告也没有为其提供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告不慎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

判决结果

案例一,一审法院:被告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赔偿庞某90%的责任,庞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例二,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对其自身损害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为何受伤的场景如此相似,二者承担的过错责任却相差30%?

案例评析

笔者作为上述两案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法院认定过错程度不同的问题,阐述下自己粗略的意见及看法。

一、案发现场、工作内容、受伤原因的不同,导致各自需要承担的过错程度不同。

案件一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判断庞某受伤的原因,被告雇佣庞某在仓库货及搬运,未主动向其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履行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导致庞某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的主要原因;庞某本人明知上述工作环境存在坠落的风险,却没有向被告的仓库管理人员询问、索要安全防护设备,徒手抓握冰箱外包装上的绳子搬动大件冰箱,没有合理预估外包装上绳子能否负荷冰箱的重量,其盲目大意没有自我保护也是造成坠落受伤的一定因素。

案件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应具备防范一般人身损害危险的意识和能力,负有对自身安全注意的义务,骑在提供劳务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站在小推车上搬盆景,不慎摔倒受伤,自身也因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告是劳务的受益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对比,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尽可能还原了事发时的场景,案件一有完整的视频记录,显示原告庞某工作位置是大卡车的车厢上,站在货物上,高度较高,未佩戴安全设备,案件二没有现场视频,但是可以推断出原告站在40公分高的小推车上,该高度较低,作为一般人不容易受伤;案件一视频证据显示原告庞某是搬运冰箱时被大件物品挤压站立空间,导致从车上坠落,案件二可以推断出原告是搬盆景时自己被小推车围栏绊倒,其预见性,防备性不足。因此,案发现场、工作内容、受伤原因的不同是判定各自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的主要因素。

二、自身因素也有可能会影响过程程度的划分。

案件一原告庞某30岁,年轻力壮,在事故发生时进行了有效的躲避,防止了伤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而案件二原告是51岁的搬运工,自己以前是已经患有脑梗,高血压等重疾病的,虽然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是绊倒摔跤,导致头部着地而产生的伤害,但在诉讼中,被告提出自身疾病也存在一定的影响,法官在认定过程程度时也对其年龄、自身疾病进行了一定的考量,因此案件二原告的过程程度占到40%。

结语与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类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案发时的工作场景证据,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以便在后续的诉讼中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过错责任的划分。而作为用工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配备合理的安全措施,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最后,也需要购买相关的保险以防备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