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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过低,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是否必然会得到支持

时间:2022-10-08

案情简介

 

 

陈某1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 5月1日生育原告陈某2。2018年3月29日,陈某1与张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婚生女儿陈某2出生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 800 元抚养费,在每月的 25 号前支付,直至小孩 18 周岁止。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后,原告陈某2随父亲陈某1在本区生活至今,现正办理小学入学手续。原告陈某2陈述其家庭开支来源主要源于曾祖父的退休工资,父亲陈某1自身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基于物价上涨的因素,现曾祖父的退休工资只够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

 

被告张某答辯称:1、要求直接抚养陈某2,不同意支付抚养费,2、陈某1好吃懒做,没有尽到抚养义务,3、已组建新的家庭,生育了小孩,无经济收入来源。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支持原告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

 

 

裁判思路

 

 

原告陈某2诉请提高抚养费金额的主张,考虑到涉案离婚协议签订至今尚不足 4 年,而离婚协议约定是按照 800 元/月支付至 18 周岁,且原告即将入读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等较幼儿园会更低。在此期间,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有大额生活或教育、医疗支出,而被告张某尚有再婚女儿需要抚养和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缺乏增加支付抚养费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原告的父亲作为年仅 34 岁的青年,身体健康,通过自身的劳动赚取财富和抚养女儿亦是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诉求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应从 2020年1月起,在每月20日前向原告陈某2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原告陈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原告陈某2抚养权归属陈某1,但陈某1自身好吃懒做,靠祖父的退休工资生活,没有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中对陈某2的学习、营养、卫生、健康等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陈某2患有皮肤疾病,营养不良。作为直接抚养陈某2的一方,陈某1应当更加努力实践“父爱如山”,但其不思进取,反而想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增加张某支出的抚养费,从而收取一家人生活费完全是本末倒置。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综上,原告以生活成本增加、抚养费用过低为由起诉要求增加诉讼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供稿丨金松律师

编辑钟秋宇   

审核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