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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转款是个人借贷还是公司借款?

时间:2022-10-14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合伙做生意,于2019年1月9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其中法定代表人为李四,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张三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计向李四个人转款117000元,其中有17000元通过某贷,100000元通过某普贷进行贷款转出的。

 

李四在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7月13偿还某贷及某普贷共计28186.14元。

 

后因上述剩余88813.86元的款项,张三以民间接待纠纷诉至法院,主张88813.86元的款项为张三出借给李四的个人借款,要求:1、李四归还张三所欠借款本金88813.86元;2、李四向张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731.84元;3、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四辩称案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而是双方共同投资广州三四五六公司的投资款,无需向张三偿还88813.86元,并提供了提供了银行流水、《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广州三四五六公司退股协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其中《广州三四五六公司退股协议》显示李四、王五及张三签订的退股协议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协议方能生效,否则即使签字加印仍属无效,该退股协议条款中约定七条款项,其中第二条约定:“所有外欠广州三四五六公司货款必需收回,所欠公司货款共有118071元,所有资产必需进入公司账户,不能走私人账户,若必须收回私户的需双方提前商议安排”,空白处备注以下内容:“2019年4月初张三转给李四10万元属于公司运营资金,已入账公司,与李四个人无关,李四不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三返还款项88813.8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88813.8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三与李四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张三提交了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共向李四转账1170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支付证明单,并据此主张其与李四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首先,李四虽提交了《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广州三四五六公司退股协议》拟证明案涉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但其庭审中先行辩称案涉款项系张三向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出资的资金,但又确认张三在广州三四五六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完毕,后又陈述案涉款项系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向张三所借的款项,李四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且未能就其庭审前后陈述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广州三四五六公司退股协议》虽手写记载2019年4月初张三转给李四的10万元属于公司运营资金,但该协议同时约定了退股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为所有货款必需收回,李四在庭审中确认货款没有完全收回,故该协议未满足约定生效的条件,同时该协议亦没有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名确认,故法院对李四以《广州三四五六公司退股协议》约定的条款抗辩案涉款项不属于其本人借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虽李四主张案涉款项系广州三四五六公司的借款,但从双方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支付证明单可见案涉借款均转入李四的个人账户并由李四的个人账户向张三还款,支付证明单亦没有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加盖公章确认,且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李四向张三转账的数额与支付证明单上的数额相一致。

 

综上,法院对李四关于案涉款项属于广州三四五六公司向张三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确认李四向张三借款117000元。

 

庭审中,张三确认案涉款项系其向微粒贷及平安惠普贷两个贷款平台贷款后所出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及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张三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三提交了支付证明单证明李四已偿还28186.14元,现张三主张李四偿还88813.8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张三向李四出借款项的行为无效,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张三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李四催款,但因李四确实占用了张三的款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酌定李四应从张三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3日起向张三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法院确认李四应向张三返还88813.8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建议

 

 

大家合伙开公司,股东之间、股东给公司转账是难免的事,这些不外乎三种说法,出资,增资,借款。

 

1.主张出资,需有下列材料:(1)投资协议(2)打款凭证(3)出资证明书(4)股东名册有记载(5)工商登记为股东(6)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材料(7)财务记载为出资

 

2.主张增资,需有下列材料:(1)股东会记录(2)股东会决议(3)打款凭证(4)章程修正案(5)工商登记变更调整(6)财务记载为增资(出资)

 

3.主张借款,需有下列材料:(1)借款协议(2)打款凭证(3)收条收据(4)财务记载为借款(其他应付款)

 

 

 

 

经办律师:王冰冰

编辑:钟秋宇

审核: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