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适用“五分之一”条款吗?
时间:2022-10-21
2019年9月,张三(化名,下同)与合作伙伴成立广州三四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四五公司)。
2020年、2021年,李四(化名,下同)分6次向张三转账18万元,用于购买张三名下三四五公司的股份,占该公司股份的30%。并完成工商信息变更,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化名,下同),张三为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李四要求退股,并与张三签订《个人分期退款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
一、乙方(张三)同意甲方(李四)退股,退还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18万元;
二、甲方同意乙方分4期退还上述款项,第一期在2021年10月15日退还4万元,第二期在2022年5月15日退还4万元,第三期在2022年9月15日退还5万元,第四期在2023年3月15日退还5万元;
三、乙方承诺:自2022年5月15日后,对未还款项(包括已到期未退还的和还没到期退还的款项),按月利率1分计算(即1万元每月利息为100元),每月最后1天向甲方支付当月利息;无论三四五公司是否正常经营,上述款项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公司退出公司注册股东相关事宜;
五、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是浩典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退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
2022年1月5日,张三向李四支付了4000元。
2022年4月28日,因张三一直逾期未支付已到期剩余款项,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76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张三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5000元。
张三辩称,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已对逾期未归还款项的情况做了约定,自己也于2022年1月5日向李四支付了4000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且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时间分为四期,现仅到期了两期,李四无权就协议全部款项向李四主张权利。李四所支出的律师费并不是其主张自身权益所必须要花费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且李四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律师费支出的记录凭证,无法证明该律师费已经产生。
法院判决:
一、张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退还股权款17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款日止);
二、张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张三负担。
法院认为,《个人分期退款协议》系张三、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根据退款协议的约定,张三确认应向李四退还股权款18万元,该款分四期支付,现前两期款项合计8万元的付款时间已至,但张三仅在2022年1月5日支付了4000元,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张三仍未付清退款协议约定的前两期款项合计8万元,张三行为显然构成违约,现李四要求退还剩余全部未付股权款即1760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张三辩称其未违约,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根据退款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现李四要求张三支付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款日止),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15000元,根据退款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张三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李四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现李四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三还款,且李四已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实际产生律师费15000元,故李四要求张三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简而言之,只要买受人拖欠款项达到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剩余款项将加速到期,出卖人可以无视分期约定,直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俗称“五分之一条款”。
尽管该条款置于《民法典》“买卖合同”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五分之一条款”时,只要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有偿合同关系,并不局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民间借贷、股权转让、房屋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均适用。
本案中,直到李四提起诉讼时,协议约定的张三第一期应支付款项尚存在36000元未支付,其未支付到期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直到本案庭审之日时,前两期款项合计8万元的付款时间已至,张三仍然未支付。张三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李四要求张三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理据充分。
另外,协议明确约定了因张三违约给李四产生的维权费用由张三承担,也就是说李四主张由张三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合理有据。
办案律师丨毛紫灵
编辑丨钟秋宇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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