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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去上课,“天价”培训费可以退回来吗?

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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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0日,李四(化名,下同)向上海三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公司)交付39800元服务费。

 

20191111日,双方签订《客户服务协议》,约定:

学员李四之子(化名,下同),服务费为39,800元,产品名称是:《青少年领袖特训营》、《XX演说家》、《XX领导力》;甲方(三三公司)通过乙方(李四)及其指定学员预留的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之一按时通知乙方接受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乙方及其指定学员超过两次未予参加的,视为乙方及其指定学员放弃参加该服务且甲方已提供了服务内容;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根据下述情形予以退款:……;2.3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30日(不包含本数)但不足一年(包括本数)申请退款的,甲方扣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服务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至乙方;2.4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包括本数)申请退款的,则视作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不予退款。……;2.5若乙方或者指定学员在申请退款前已参加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甲方按已参加服务内容的市场价格予以扣除后按上述2.12.4条进行退款;……4.3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起算。协议有效期满,则视作已将协议内所有课程向乙方交付完毕。

 

20191118日,李四交付三三公司2000元。

 

20191216日,李四之夫(化名,下同)签字确认青少年特训营参课确认表,内容:学员李四之子,报名课程《青少年领袖特训营》幼小班,报名时间20191216日,参课须知:学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距离开课时间15天以上取消参课,会务费及食宿费可全部退回;距离开课时间15天以内取消参课或者已经参与课程因自身原因提前离营,会务费及食宿费将全部扣除。

 

2020年1月12日(李四向法院递交的协议李四签名处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双方签署《会员服务协议》,约定:学员李四之子,乙方注册成为三三公司某青少年俱乐部会员组合版,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共计300000,……2.5申请退款:……;2.5.3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30日(不包含本数)但不足两年(包含本数)申请退款的,甲方将按照所服务周期计算(精确到月)及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实际公布的市场价格进行合计,若合计金额超过本协议项下教育咨询服务费总金额30%,则甲方扣除上述金额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至乙方;若合计金额不足30%,则甲方扣除本协议项下教育咨询服务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至乙方;2.5.4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两年(不包括本数)申请退款的,则视作甲方已将协议内所有会员服务已向乙方交付完毕且不予退款;2.5.5上述2.5.12.5.4条中,服务周期的计算标准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按非自然月计算,进入非自然月则视作甲方服务至月底,按月扣除服务费;2.5.6若乙方提出退款申请,乙方需本人发送退款申请邮件至甲方指定邮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退款申请书后处理相关退款事宜,申请退款的时间以甲方收到乙方的退款申请邮件时间为准。3.5甲方通过乙方及其指定学员预留的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之一按时通知乙方接受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乙方及其指定学员超过两次未予参加的,视为乙方及其指定学员放弃参加该服务且甲方已提供了服务内容。

 

同日,双方签署《B类代理商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已于2021112日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组合版),乙方向甲方缴纳贰仟元整开通甲方系统账户并享有使用权,同时乙方缴齐三十万则B级代理商身份成立,本协议生效;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成为甲方课程销售代理商,销售甲方现有及后续课程;等等。

 

同日,李四向三三公司交付服务费258200元。

 

202163日至1019日期间,三三公司共计九次通知李四上课,李四未予以反馈。

 

20211015日,李四通过微信告知三三公司工作人员希望退回服务费款项。

 

20211018日,三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李四要先对接公司财务核实款项明细,后续才能办理。

 

之后,李四申请退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李四与三三公司于2020120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并要求三三公司向李四退还全部课程服务费用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

 

三三公司辩称:一、基于《会员服务协议》,三三公司只收到李四交付的258200元,没有300000元,李四之前的39800元是《客户服务协议》的服务费与本案无关,之前的2000元是差旅费或餐费,与服务费无关。二、协议签订后,三三公司通知李四开课,然由于李四方自身的原因,李四之子未能上课,应由李四自行承担责任。三、协议约定了退款规则,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退款,视作甲方(三三公司)已将协议内所有会员服务已向乙方(李四)交付完毕且不予退款,且退款申请书应向三三公司指定的邮箱发送。李四在2022年1月20日前未能向三三公司指定邮箱发送退款申请书,故申请退款已经超过两年,三三公司无需退款。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李四与三三公司之间的《会员服务协议》于2022年7月6日解除;

 

二、三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四服务费用人民币210000元;

 

三、驳回李四的其余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会员服务协议》,系非典型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李四系接受服务一方,有偿享受三三公司的劳动成果,李四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地位最相类似,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故本案李四行使任意解除权,李四要求解除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解约时间依法确定为三三公司收到诉状之日即2022年7月6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协议后,不影响协议中的结算条款,故本案结算应按协议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

 

本案争议焦点1,会员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服务费,李四是否已经足额履行。

 

经查,李四之夫签字确认学员表时间是2019年12月16日,该时间节点是活动报名时间,不是三三公司履行服务内容的时间,按照三三公司自己制作的签到表内容,其青少年精英特训营幼小班活动时间是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6日,故2019年11月11日签署客户协议后至2020年1月12日签署会员协议这段时间内,客户协议所载服务并未开始履行。

 

另外,李四在签署客户协议前付款39800元,在之后付款2000元,在签署会员协议当日即付258200元,合计金额是300000元,与会员协议约定的金额吻合,其中2000元,三三公司反驳系差旅费或餐费,然活动尚未开始哪里来的差旅费或餐费,三三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再者若李四未能足额交付30万元服务费,三三公司理应会向李四主张足额交付,然事实上三三公司并无催缴的行为发生。

 

综上分析,李四主张在签署客户协议后经过协商升级签署会员协议,之前的缴费均属于会员协议的缴费,符合常理,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法院确认李四交付了会员协议约定的300000元服务费。

 

本案争议焦点2,李四是否丧失了退款请求权。

 

会员协议约定了退款申请书应向三三公司指定邮箱发送,然未约定未按此方式提出退款,则退款请求权消灭,故李四未发送退款申请书至三三公司邮箱,不能作为消灭退款请求权的情形。事实上,李四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退款申请,三三公司并未以需要发送邮箱予以拒绝退款,而是接受了退款申请,只是需要进行核实具体退款金额。由此,法院确认李四提出退款申请并未超过两年,可以按照符合协议约定的2.5.3条款申请退款。

 

本案争议焦点3,李四是否参加过活动,参加了几次,李四有经三三公司通知未能参加活动的情况,上述三个因素与退款结算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应如何结算。

 

关于李四是否参加活动,参加了几次的事宜属于三三公司履行义务的范畴,应由三三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三三公司提供的青少年特训营参课确认表仅能证明李四报名参加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李四参加活动的事实,三三公司提供的签到表,鉴于其自行制作的原因,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其主张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三三公司按照签到表主张李四参加七次活动,法院难以采信,然结合李四在微信中自认其儿子参加一次青少年精英特训营的事实,法院可以确认自协议签署后学员李四之子参加了一次青少年精英特训营。

 

根据协议内容,一次活动三三公司通知李四二次,李四不参加该活动视为已接受服务,然本案中三三公司并未明确通知中哪些服务按规则属于已经履行的服务,三三公司虽然主张了通知的事实,但是否产生协议规则中的效果,不得而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与结算无关。

 

根据结算规则,若已经服务的价值总计超过总费用的30%,则按总费用减去实际价值进行结算,若已经服务的价值总计未超出总费用的30%,则按总费用减去总费用的30%进行结算。总计费用中有服务周期费用,然如何计算服务周期费用,约定不明,且三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活动的市场价格,故本案中价值总计超过总费用的30%的情形不存在,故本案按总费用减去总费用的30%进行结算。

 

 

 
PART 04
律师结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家对自己以及子女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各类教育机构、网络培训平台已经成为很多学员接受培训、学习技能,进行“再充电”、学前提升的常用方式。但学员们在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对自身权利的行使苛以更严格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此,主办律师刘斌对广大学员(或家长)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订立合同前充分、全面了解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其中,合同标的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就是指培训服务的内容。因此,大家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前一定要对自己的培训需求有清晰的认识,根据自求需求精准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以达到所追求的学习目的。避免因盲目选择、盲目缔约导致经济负担增大、后续合同履行动力不足,并引发退费、退学纠纷。本案中,李四及其丈夫正是因为对自己子女的培训需求、家庭经济负担能力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后续无法参与训练营、经济负担压力大等,从而要求退学,最终蒙受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违约金)。

 

第二,订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培训机构退费条款。在此要提醒学员的是,鉴于目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而签字的效力在于确认和认可,故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大家在签署合同时切忌心急,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评估风险。本案中,李四在申请退款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以邮件的方式申请退款,好在对方工作人员并未以此拒绝退款,从而使事情仍有转圜的余地。

 

另外,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合同的“好坏”在于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规范操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本案中,三三公司虽与我方当事人李四及其丈夫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也未能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已履行的证明,导致合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并导致由三三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律师简介
 

 

 

办案律师丨刘斌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