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还是不被认可,该如何
时间:2022-10-27
李四(化名,下同)与李四之夫(化名,下同)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李四之夫于2019年11月19日因病去世,生前于2019年8月25日由他人代书写《遗嘱》一份,遗嘱显示:
……2.本人与妻子李四共同拥有的房产二套。其位置分别在广州市**,佛山市**,在我身后,两处房产归属于我妻子李四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3.本人退休金存折、存款由我妻子李四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我名下所有投保人、分红保险或其他应得的费用,我名下所有的存款,均由我妻子李四领取和支配。……
李四之夫去世后,李四前往中国三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三三公司)处申请变更投保人。三三公司以李四不是唯一继承人为由予以拒绝。
后李四向王五提起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三三公司为第三人。
2021年1月18日,李四涉上述继承纠纷审理完毕,某法院作出(2020)粤**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遗嘱的效力,并且判决上述遗嘱所涉财产等权益均由李四继承。但在处理继承纠纷时未对涉案的保险合同进行处理,要求李四另行主张。2021年4月7日此判决生效。
直到2022年,李四与三三公司依然交涉未果后,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主张要求三三公司协助李四变更遗留的三三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三三某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投保人到李四名下,并由三三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三公司辩称,因三三公司无法确认李四所提交证据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三三公司依据判决予以执行。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三三公司在李四提交申请书、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及财务告知、新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协助李四变更被继承人李四之夫投保的三三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三三某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投保人到李四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三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
被继承人李四之夫与三三公司之间订立涉案保险合同并约定被保险人为李四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结合另案查明的事实,生效判决已对被继承人李四之夫的遗嘱效力作出认定,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现被继承人李四之夫已死亡,李四主张变更涉案保险投保人至其名下,符合上述遗嘱所提及的被继承人李四之夫将其名下所有投保人、分红保险由李四领取、支配以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而三三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对上述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但未能推翻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也无提交证据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据。因此,在李四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申请书、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应备资料的情况下,三三公司应协助其办理变更投保人至李四名下的手续。
我们认为,一般地,保险公司在其所有的保险业务中,占据着一定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变更投保人中,一般的保险公司都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制作条款,一旦其他当事人提出,保险公司随意找理由便可拒绝变更。因为一方面来讲,保险合同也是交易,其有稳定性需要维护。其次,变更投保人相当于合同主体的变动,也相当于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进行一次对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在同一个合同中,保险公司是不愿意重复工作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它更注重对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进行补偿,既然群众选择相信这种避险方式,我们就应当更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以让保险合同的存在具有其本身产生的意义。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在我们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拥有一样的法律地位,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关权利人有权申请变更投保人,保险人也相应的权利,就其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只要其符合条件,就应当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变更。
本案中,双方对保险合同无异议,在我方当事人李四在最初提出变申请时,三三公司就李四提供的遗嘱效力提出质疑,并拒绝了李四的变更申请。后李四提起相关诉讼并确认了该遗嘱的效力,由李四继承相关权益。之后,李四提供了相关生效判决及变更材料,但三三公司依然以无法确认李四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由拒绝李四的变更申请,这显然不合理。
最后,希望大家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知识储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办案律师丨金 松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