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怎样?
时间:2022-10-28
PART 01 案情简介
李四(化名,下同)与张三(化名,下同)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开始张三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四借款。
2014年8月10日由李四之父(化名,下同)向张三的账户转账支付193000元。
2014年8月15日由李四之父向张三的账户转账支付193000元。
2014年9月27日由李四的账户向张三的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及46500元。
2014年9月30日由李四之父向张三的账户转账支付98250元。
即在2014年间,李四和李四之父向张三转账合计580750元。
2015年4月24日,张三作为借款人向李四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李四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从2015年4月24日到2015年5月23日。
2015年5月15日,张三作为借款人向李四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李四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从2015年5月15日到2016年5月14日。
2015年5月15日,张三又向李四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李四4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时间6个月,从2015年5月15日到2015年11月15日到期一次性还清。
后李四多次通过微信及《律师函》向张三催款,张三在微信的回复中也没有拒绝还款,但就是一直未还款。李四遂向法提起诉讼,并主张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58075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三未答辩。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580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3元,由张三负担。
PART 03 法院认为
张三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理应对其分别出具三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并承诺还款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具有相应的认知、理解能力及预见性。结合李四提交的相应付款凭证以及李四之父的证人证言,法院依法认定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现张三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视为对李四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法院对李四关于实际向张三支付本金580750元且张三至今未还款等陈述予以采信,李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580750元并自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2016年5月15日起支付利息(以580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三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PART 04 律师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张三或是因为躲避债务,或是认为自己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参与答辩。张三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被法院视为放弃对我方当事人李四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最终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做出不利于张三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答辩和抗辩等权利,应以积极的态度按时到庭,向法官阐释自己的主张,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否则损害的将是自己的权益。
律师简介
办案律师丨张敏君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