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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加盟费能退回来吗?

时间:2022-10-31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5日,李四(化名,下同)(乙方)与广州三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三三公司)(甲方)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订明:
 
餐饮项目名称为“鲜动力”,甲方同意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项目标识。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248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乙方依据合同1.2.2项获得代理权后可委托甲方在该区域发展其他合作商户,甲方在其代理区域每发展一家商户需按照合同金额的20%奖励乙方;乙方推荐给甲方并促成意向客户与甲方签约的,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50%奖励乙方;采用1.2.2项方式合作的客户享受其代理区域内物料销售额10%的返点。
 
2018年5月5日、6日,三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李四支付的代理服务费30000元、115000元、103000元,李四就此还提供了部分付款凭证。
 
后李四认为三三公司未提供过培训、选址服务,李四亦未实际选址及开店经营,未使用三三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遂与三三公司沟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2018年8月2日、14日,案外人张三向李四转账9864元、8819元。
 
2021年12月17日起三三公司员工对李四的微信信息未再予以回复。遂李四诉请法院主张解除李四与三三公司之间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并要求三三公司返还李四支付的服务费22931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三三公司未答辩。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三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返还合同款项人民币2293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餐饮服务协议书》是李四与三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特许经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李四已依约向三三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48000元,但三三公司除了向李四支付代理返款18683元之外,未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四主张三三公司返还款项229317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案涉合同期限已届满,李四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三三公司的违约行为对李四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李四主张三三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有理,但李四主张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算缺乏依据,法院依法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9年5月5日。
 
三三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PART 04 律师结语
 
连锁加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经常能见到同一品牌在不同地段开设的店面,如麦*劳、星*克、*茶等。此种商业上的连锁加盟形式,在法律上称为“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也就是说,特许人负有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义务。本案中,李四主张三三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三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三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三三公司向李四返还李四已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项。
 
律师简介
 
 
 
 
主办律师丨刘斌、毛紫灵
 
编辑丨钟秋宇
 
审核丨姚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