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他人冻结,又调解或协议离婚全部归现任妻子所有,能对抗执行或查封吗?
时间:2022-09-13
01
离婚调解书能否对抗法院在先的强制执行或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冻结、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若离婚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调解协议约定财产归非负债的夫妻一方,系在夫妻之间协商达成,其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只对其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离婚调解书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对负债的夫妻一方申请执行。
若离婚民事调解书发生于前述法院冻结之后,该调解书并不能对抗对涉案财产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2020年第14期刊登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要点》文章中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根据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否不再成为判决不能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再区分生效裁判的作出时间是否在标的物被冻结、扣押、冻结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人民司法》相关文章中的观点,系一种理论探讨,且是个人发表文章,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系对纪要的权威解读性著作,且是集体著作,未在书中查询到与《人民司法》文章相同的观点。
就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其相关规定仍为有效司法解释,故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仍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02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法院在先的执行或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离婚协议生效后,若涉案动产没有交付非被执行人一方,动产的所有权未转移,故不能对抗执行;若已交付该方占有,其已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可以对抗执行。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有所约定,但房屋被查封时二人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之规定,法院对涉案房屋可以予以查封。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债权不受侵犯。当二者碰撞冲突时,法律没有规定哪种权益是当然的优先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但是如果相关动产查封在先,无论离婚协议是否约定,是否办理了动产的交付手续,均不得对抗在先的查封和执行。
供稿丨刘斌律师
编辑丨钟秋宇
审核丨姚申翔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