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时间:2022-09-14
01
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就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被执行人若与第三人未经抵押权人和执行法院同意,设立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经营,即查封措施在先,租赁行为在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02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租赁履行在先
根据我们办同类案件的经验,并不是所有的买卖、租赁合同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出租人在租赁物出租之前就已经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受人的所有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先于承租人的租赁权,租赁权无法与之对抗。抵押权的设立、查封措施先于租赁行为,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措施。
03
因查封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若查封措施在先,租赁行为在后,债权人在合法取得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之后,除非其同意,否则原租赁关系不能适用于租赁物新所有权人。承租人损失的赔偿要根据其是否知道租赁物被查封而定。若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则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若承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则损失应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04
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限制流通物,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允许无权处置
为避免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查明是否被抵押或者查封。如果出租人故意隐瞒上述事实,自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又是善意,则可以向其追究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供稿丨刘斌律师
编辑丨钟秋宇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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