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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中继续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减刑?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08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凌晨,同事陈某(化名,下同)与同事赵某(化名,下同)在参加完公司年会活动的回程途中,因酒后口角争执引起肢体冲突,陈某用拳头打伤赵某头部,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已致轻伤一级,陈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月29日,陈某赔偿赵某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3万余元。

2月16日,双方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月16日,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9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一审期间,陈某赔偿赵某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三万余元,其中支付赵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等共一万余元,另外再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两万元。但陈某未取得赵某的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陈某再次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赵某的谅解。

陈某及辩护人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陈某与赵某是同事关系,本无任何矛盾,仅因双方酒后发生口角所起争执,陈某并非蓄意伤害,且自始至终没有逃避其责任,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二、陈某事后积极带赵某到医院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等,还额外赔偿赵某,具有悔罪表现;

三、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

四、陈某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的危险。

五、陈某在二审期间尽最大能力赔偿赵某,并获得赵某的谅解。

 

PART 02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某人民法院( 2022 )粤197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陈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某民法院( 2022 )粤197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陈某的量刑部分。

三、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PART 03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和赵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本无积怨,事发后陈某陪护赵某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及进行额外赔偿,还在二审审理期间再次赔偿赵某,并获得赵某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又鉴于陈某有正当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再犯可能性低,综上所述,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

陈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陈某积极赔偿赵某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陈某及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陈某继续赔偿了赵某并得到了谅解,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根据其居住地司法局评估,未发现出现不良影响的可能,二审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陈某宣告缓刑,对原判予以调整。

 

PART 04 律师结语

一审中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中继续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减刑?

本案中,一审期间陈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赔偿经济损失已超出法院支持的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但并未取得赵某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期间,陈某尽最大能力赔偿赵某,并取得赵某的谅解,最终得以宣告缓刑。

可见,某些情况下,一审期间已经退赔但并没未取得谅解,二审期间仍可以通过继续退赔的方式,争取轻判。

 

主办律师丨刘斌律师 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