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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08

PART 01 案情简介

宋某(化名,下同)于2006年11月8日入职A公司(化名,下同)担任车位一职,主要工作是制作衣服。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最后一期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宋某于2021年12月6日离职。

 

2022年9月16日,因需办理退休手续,宋某向广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从2006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穗*劳人仲不[ 2022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宋某要求确认2006年11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要求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宋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宋某与A公司2006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答辩称,对宋某的诉讼请求无意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宋某与A公司在2006年11月8日至 2021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A公司为宋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2006年11月8日入职A公司至2021年1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A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故法院确认宋某2006年11月8日至2021 年12月6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PART 04 律师结语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明的劳动争议种类之一,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在民法中属于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应有法律规定。而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明的劳动争议种类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宋某于2021年12月6日从A公司离职,且在职期间中途并未离职,故宋某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宋某2006年11月8日至2021 年12月6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部分地区法院认可第二种观点。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李佩华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