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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拿硬要且情节严重,犯寻衅滋事罪,判缓刑!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3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日凌晨,**市某KTV在正常营业时,华某纠集杨一、曾二、李三、杨四(以上均已判决),以及何某(化名,下同)、张某(化名,下同)、林某(化名,下同)、刘某(化名,下同)进入KTV包厢,多次向KTV工作人员强拿硬要大量水果、啤酒、洋酒、香烟等商品,商品价格约人民币10000元,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期间还随意将酒水倒进包厢内马桶,并在 包厢内多次摔砸KTV的酒杯,在过道肆意脚踢冰桶,持续到早上8时许才陆续离开。

2022年8月19日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6日被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张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张某是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是偶犯;本案主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请求对张某适用缓刑的理据充足,法院予以采纳。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PART 04 律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伙同他人在某KTV多次向工作人员强拿硬要大量水果、啤酒、洋酒、香烟等商品,商品价格约人民币10000元,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还对KTV的财物肆意损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到案,且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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