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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争吵致朋友轻伤,醉过变罪过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3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张三酒后与李四在某居民楼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三将李四从楼梯口推倒,导致李四从楼梯滚下右脚受伤。

 

后李四报警,经鉴定,李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1月18日,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张三向李四赔偿治疗费用等约12000元,并获得李四的谅解。

 

2022年3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三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

 

张三对公诉机关开示的证据以及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1、张三的家属已代其向李四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双方又是多年好友,社会矛盾已被化解。2、张三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张三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4、张三仍有父母子女需要照顾抚养,请求法庭考量其家庭情况。综上,恳请法庭对张三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PART 04 律师结语

 

刑事谅解书,一般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从轻的效力。

 

本案中,张三故意伤害李四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张三,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协助张三获得李四的谅解,并与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王冰冰律师

编辑丨钟秋宇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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