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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4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四四(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四四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李四(化名,下同)经王五(化名)介绍认识从事直播运营服务的张三(化名,下同)。

 

2021年3月6日,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张三为四四公司旗下某多多直播推广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电子商务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约定如下:

 

“双方的合作期限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张三接受四四公司的委托,负责某多多直播运营服务,并向四四公司提供直播运营相关的平台资源服务;基础服务费十万元整及一万二推广费用,预付五万定金;四四公司必须向张三配合直播版块业务,积极配合本合同约定的张三服务直播事务,服务期间如遇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张三有权随时对四四公司的销售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询,发现销售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四四公司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等处理;张三一个月内未达到十万粉和当天销售额1-2万的标准,张三需按照百分比例进行退款;张三应根据四四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直播运营服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保证其正常运行,使四四公司的直播得以顺利进行;张三管理四四公司直播项目的运营,负责优化四四公司直播策划、提升直播业务水平(如提升直播的观看数、成交金额、粉丝数等),协助四四公司直播运营岗位的培养等;合作期间,根据张三运营四四公司店铺直播产生的所有销售额计算张三的服务销售额;张三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为四四公司提供直播数据反馈、直播平台内容解答、直播场地优化等辅助店铺直播提升的服务与专业知识,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四四公司可以参与其中学习;……”

 

2021年3月7日,李四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给张三。

 

2021年3月8日,李四通过银行转账32000元给张三。

 

《协议》签订当日,李四与张三互相添加微信联系方式开始就直播流程、直播时间、直播选品、直播时间、营销方案、主播培训等事宜进行沟通。

 

2021年4月,双方合作关系破裂,李四认为张三承诺的“一个月内达到十万粉和当天销售额1-2万的标准”未达成,要求张三退还服务款。

 

2021年4月14日,四四公司委托金松律师向张三发出律师函,函告张三在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将五万定金及推广费全额退还四四公司。

 

后四四公司要求退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3月6日签订的《电子商务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要求张三退还预付款50000元和推广费12000元以及由张三承担四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张三辩称:我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就竭力为四四公司的直播运营工作展开布局设计并多次催促四四公司按其要求进行准备,但由于四四公司的迟延履行及不配合,加之四四公司自身条件薄弱,导致我方无法按时正常开展直播运营服务且给运营账号带来权重下降、运营效果不理想等影响。此外,四四公司还因自身琐事和直播场地租借方发生冲突,致使与直播场地租借方的合作终止。我方已依约履行义务,亦真实支出了推广费用。因此,《协议》所约定的目标数据无法完成的责任全在四四公司。

 

张三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四四公司支付张三剩余服务费款项50000元;2.四四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3.四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四公司辩称:直播场地由张三联系,并承诺签订《协议》后第二天就可以开始展开直播工作,然而直播场地租借方拖延了十几天才将直播场地准备好。其后,由于直播场地的网络信号不好,导致我方无法持续直播,造成自动断播的情况。此外,我方完全根据张三的安排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包括直播选品、直播频次、直播时间等安排。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张三未按约提供直播服务且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数据,应当全额退还我方支付的合同款项。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张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35000元给四四公司;

 

二、张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回推广费10053.73元给四四公司;

 

三、驳回四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三反诉四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600元由四四公司负担600元,张三负担1000元;反诉受理费625元由张三负担。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构成违约。首先,对于合同解除,因合同履行期约定至2021年4月6日止,则合同已到期终止,不存在合同解除权。双方当事人可就合同履行情况主张违约责任。

 

至于张三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1.根据双方确认的四四公司在某多多平台的两个账户,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两个账户均未达到10万粉丝数量以及每天销售额均为1万以上,即便存在1万以上销售额的日期,也因刷单等原因造成,并非实际销售额。

 

2.张三自称为场地方做直播运营,可见其对直播销售具有较为丰富经验。同时其服务的直播运营的场地方与四四公司直播的场地处于同一物业,张三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知四四公司对于直播间的架构以及主播聘请与否的相关情况,但其仍然签署约定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每日达到销售额1万以上的案涉合同,张三称四四公司未能及时搭建直播间以及聘请主播等四四公司在先违约的情形不能成立。

 

3.案涉合同约定“张三应根据四四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直播运营服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保证其正常运行,使四四公司的直播得以顺利进行;张三管理四四公司直播项目的运营,负责优化四四公司直播策划、提升直播业务水平(如提升直播的观看数、成交金额、粉丝数等),协助四四公司直播运营岗位的培养等;合作期间,根据张三运营四四公司店铺直播产生的所有销售额计算张三的服务销售额;张三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为四四公司提供直播数据反馈、直播平台内容解答、直播场地优化等辅助店铺直播提升的服务与专业知识,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四四公司可以参与其中学习”等。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直播期间多为四四公司主动向张三咨询,且表示没有运营跟着直播,在案证据不能显示张三在四四公司直播期间全程跟进且做到为四四公司提供直播数据反馈等合同约定的义务。

 

4.张三认为四四公司不能根据其要求进行直播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之一,但在案证据虽有张三微信提示四四公司直播注意事项或技巧等,但也同时显示四四公司积极配合并按照张三指示进行直播。

 

综上,法院认为,虽张三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涉案合同履行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张三对未达到合同该约定的目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张三虽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明显未达到四四公司已支付5万元服务费应当达到的合同目的,故法院酌情认定张三需退还35000元服务费给四四公司,对于张三诉请四四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不予支持。

 

对于运营费12000元,张三确认对于运营费用需要使用时由其充值至四四公司的账户,但其提交的支付至“某多多”的记录无法反映是否针对四四公司,其转账至个人微信的记录,也不能证明已经实际用于四四公司的账户。且通过四四公司提交的乙账户2021年3月30至2021年4月8日的推广明细记录,每次交易后余额较少,与张三提交的充值记录亦不符。故对于运营费用,法院确认甲账户支出推广费2401.07元,乙账户支出推广费用1506.2元(3月30日-4月8日)、红包消耗200元,则张三应向四四公司退还推广费10053.73元。

 

对于双方主张的律师费,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为由各自承担自身产生的律师费用。

 

 PART 04 律师结语

 

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直播带货这种网络消费新业态。特别是疫情常态化情况下,企业主动应变,创新经营模式,实现线下到线上、“面对面”到“屏对屏”模式的转变,一方面较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就业和扩大内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运用新模式发展企业经济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防范其中法律风险。

 

本案中,四四公司与张三签订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书,委托张三为其产品提供某多多直播服务,推广产品,增加品牌美誉度,提高销售量,双方就直播时长、直播形式、直播效果等方面产生争议,引发争讼。四四公司就张三违约及要求张三退款进行了全面举证,最终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张三违约,并由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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