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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线上值班算不算加班?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5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张三(化名,下同)入职广州二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二公司),在技术主管岗位负责解决客户提出的技术问题等,上班时间为9:00-12:00,13:00-18:00。
 
由于该岗位要长期负责对接客户,在非工作时间解决客户问题,张三认为二二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及二二公司变更其劳动合同,并安排不合理工作内容,遂于2022年5月12日与二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5月17日,张三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一、二二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8764.66元;

二、二二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5月工资差额1296.55元;

三、二二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078.16元;

四、二二公司支付张三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安排超出本职工作范围工作的经济补偿4700元;

五、二二公司支付张三出庭产生的误工、差旅、食宿等一切杂费200元。

 

 

PART 02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二二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2022年5月工资差1130.69元;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PART 03 仲裁委认为

 

一、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问题。张三主张其在工作日下班后需通过微信、企业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回复客户信息、线上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等,每个工作日均需在12:00至13:00及18:00至22:00合计7小时期间加班,故而要求二二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二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张三仅仅是在下班时间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未实质处理工作内容,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不同于正常情形下的加班,张三在值班过程中处于待命状态,与正常工作相比,工作状态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故而张三的值班不应认定为加班,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张三提交的下班后与公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虽然其中显示张三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就产品相关事宜回复客户,但明显具有间断性,其强度也明显低于正常工作,且张三在非工作时间亦无需待在工作场所,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明显无法达到张三所主张的每个工作日均延长7个小时工作时间的证明目的。

 
其次,生活与工作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个体从事的行为均难以具有单一性质,特别系以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和基础的劳动者,下班不代表与工作完全脱离,即便在非工作时间从事涉及与工作有关的相关事务,也是现实环境中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必然关联,二者难以完全割裂。
 

本案中,张三作为技术工程师,岗位职责之一是“通过企业微信、微信、电话、视频通话等方式联系客户进行打印机问题处理和新机的安装调试,跟进机器的返厂维修",即负责对产品问题进行解答以及处理。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给客户及时反馈的良好服务体验属于体现该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价值的方式之一,若仅以张三在非工作时间非连续性地从事了涉及对产品问题进行解答及处理的相关事务而认定二二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明显加重了二二公司所应承担的用人单位职责。

 

最后,二二公司也对该岗位设置了业绩奖金、其他绩效奖金等进行补贴。

 

综上,张三在非工作时间回复客户问题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加班行为,故而仲裁委对张三关于要求二二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8764.66元、2022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078.16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2022年5月工资差额。双方因对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的基本工资金额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对张三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共出勤6.5天且二二公司巳于2022年6月25日支付2022年5月基本工资490元的事实无异议。因2022年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故而张三在2022年5月的计薪日应为7.5天。张三每月基本工资为4700元/月,故张三应享有的2022年5月工资为1620.69元(4700元/月÷21.75天×7.5天)。综上,二二公司应支付张三2022年5月工资差额1130.69元(1620.69元-490元)。

 

三、关于二二公司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安排超出本职工作范围工作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三主张因一岗多职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47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一岗多职的事实,且一岗多职也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张三就此要求二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出庭产生的误工、差旅、食宿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三主张二二公司应支付因出庭所产生的材料打印费及交通费2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实际费用的产生,且前述费用为诉讼成本,张三要求二二公司支付前述费用于法无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员工线上值班算不算加班?我们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来,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答辩意见,“线上值班”并不算加班。

 

首先,在工作强度方面,“线上值班”与正常工作相比,“线上值班”具有间断性,工作强度明显低于正常工作,且在非工作时间亦无需待在工作场所。其次,本案中的技术主管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线上值班”是该岗位的能力和价值体现。最后,公司在该岗位设置了业绩奖金、其他绩效奖金等,对“线上值班”进行了相应的补贴。因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连续性地对客户提出的产品问题进行解答、处理的“线上值班”工作,并不算加班。

 

主办律师丨刘斌律师 吴思萍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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