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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的,律师费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5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李四(化名,下同)、三三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人才引进咨询服务协议》,明确三三公司协助李四申请入户广州,内容包括评估指定人员综合情况、协商入户方案、提升李四相关条件,服务费用85000元,首付50000元,入户支付尾款。三三公司承诺将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成功入户广州,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费用将无条件全额退还等条款。

 

直到合同服务期届满,李四依旧未能入户广州,于是与三三公司沟通退还服务费。

 

三三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李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请求判令三三公司退还李四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75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由三三公司负担。

 

三三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事实,但协议因疫情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最终完成,并非三三公司刻意违约。由于疫情原因,各地均推迟或取消相关资质考试,致三三公司无法获取相关证件材料。虽三三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事项,但也付出了支出成本,希望李四能核减部分并给予一定还款期限。上述协议并未明确律师费的承担,其主张律师费的承担无据。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三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四款项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三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四律师费7500元;

 

 三、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三三公司负担。

 

PART 03 法院认为

 

李四、三三公司签订的《人才引进咨询服务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李四已依约付款,但三三公司并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成功协助办理入户手续,也未依约退还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退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不应以付款日起计)。

 

上述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李四仍请求协议解除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李四为提起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属因诉讼支出费用,其请求三三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协议并未明确需考试项目,三三公司也未提供其已提供实质性服务证据,其抗辩认为其未构成违约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PART 04 律师结语

 

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之情形下,虽然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有不少以合同没有约定等理由不予支持的案例,但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三三公司赔偿李四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另外,在广州法院、最高法院亦有做出类似判决的案例。也就是说,合同无约定的,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用,并非必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另外,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法院在审理时还会审查律师费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标的金额大小、是否符合律师费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

 

因此,对于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之情形,我们建议,处于签订合同阶段的,在相关合同模板中应明确约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处于争议待解决阶段的,不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都可以主张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并在诉讼时一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支付证明、发票等证据材料。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张楚杰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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