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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5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龙某(化名,下同)、欧某(化名,下同)、李某某(化名,下同)等人经预谋,共同成立三三公司(化名,下同),租赁广州市南沙区若干房作为销售窝点,并陆续招聘了刘一、陈二、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周八、吴九、郑十、庞十一、麦十二、王十三、徐十四(以上均为化名,下同)等人为健管部销售人员。

 

三三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免费领取壮阳、补肾药品的虚假广告,引诱“患者”填写个人信息;客服部人员根据上述“患者”填写的个人信息完成初次销售,进一步筛选有“购买意愿”的客户,并将相关被害人资料转交给健管部;健管部的销售人员以销售助理或销售顾问的身份相互配合,根据客服部转交的客户资料,冒充具有治疗男性疾病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员,按照“话术本”套路性地对客户虚假问诊、夸大病情,并谎称专门为客户搭配中成药治疗方案,承诺短期内治愈,进而以高价销售上述食品、保健品、药品,骗取客户钱款。

 

之后,销售助理、销售顾问继续按照公司“话术本”,以客户需要继续“调”、“补”、“固”等为由,诱骗客户进行二次、甚至多次购买,继续骗取客户钱款。按照此模式,三三公司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销售窝点抓获刘一及龙某、欧某等人,并缴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其中,在2020年6月3日至9月9日期间,张三参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500元,其中已签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8780元。

 

后于2022年7月12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对张三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1、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张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遵纪守法。其现为一名家庭主妇,在老家独自照顾3个未成年小孩,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

 

 

PART 03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张三伙同其他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等手段,虚构身份,冒充专业医学医务人员,隔空问诊,将具有医学上治疗效果的产品冒充保健品、药品高价销售,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张三犯罪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以上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应追缴的违法所得,除发还已查明身份的被害人外,对于其他暂时未查明身份及无法查明身份的被害人,应将追缴违法所得先上缴国库,待以后查明相关被害人的情况后,另行拨付。本案追缴的违法所得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及实际参与时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区别量刑;2、各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3、本案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4、本案同等条件下,小组主管起的作用大于销售顾问、销售助理,对其处罚应重于销售顾问、销售助理;销售顾问起的作用大于销售助理,对其处罚应重于销售助理;5、赵六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6、赵六、郑十、庞十一、麦十二、容十三、徐十四退出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予以采纳。

 
 
 

PART 04 律师结语

 

一般地,团伙诈骗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团伙诈骗将追究所有成员的刑事责任。其中:

 

1.对于诈骗数额,团伙诈骗以诈骗总额来量刑,主犯对团伙作案所有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对自己参与部分承担责任。其中,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对于具体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从轻处罚情节:常见的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

 

本案中,张三伙同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等手段,虚构身份,冒充专业医学医务人员,隔空问诊,将具有医学上治疗效果的产品冒充保健品、药品高价销售,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但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