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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不起诉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5

 

PART 01 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下同)因发包方中国建筑三三建设有限公司(化名,下同)没有及时结算工人工资,在某某区政府工作人员协调后,公司还是没有将工资结算完毕。

 
 2022年*月*日上午9点许,张三为了逼迫工程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召集了12个工人到施工现场拆除了其之前所扎的钢筋。
 
隔天,张三接到公安局的通知后前往公安局调查,后被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拘留。
 
之后,张三的班组立即开始恢复钢筋工作,并与中国建筑三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中国建筑三三建设有限公司就该案件出具了《谅解书》。

 

 

PART 02 裁判结果

 

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PART 03 检察院认为

 

张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对张三做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包括:(1)张三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张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

 

 

PART 04 律师结语

 

犯罪嫌疑人张三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且对于张三实施本次犯罪行为,公司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3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第1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第25条“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可见,张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20%。

 

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二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第3条“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5)款“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张三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文章供稿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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