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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撞伤,被侵权人可依法向骑手“所在”公司主张赔偿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2-15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日,男子杨某(化名,下同)在驾驶电动车为某人力公司(化名,下同)送餐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女子张某(化名,下同)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右肩关节脱落、右肩袖损伤和头部的损伤。

 

经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检查后,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某人力公司为杨某在某保险公司(化名,下同)处购买了众包骑手意外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累计赔偿限额25万元等。本次事故发生于该保险期限内。

 

张某在事故之后的住院及门诊治疗合计产生医疗费 75594.34元。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评定,评定张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60-180日,护理期为30-60日。

 

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杨某、某人力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连带承担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2875.3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张某以侵权纠纷起诉杨某、某人力公司、某保险公司,但张某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某保险公司非侵权人,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保险是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本身是保障被保险人杨某在履行劳务期间因事故导致损失的保险责任,扩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但该险种非法定意义上的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并无法律依据。

 

某人力公司辩称:某人力公司已经为杨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三者险限额 20万元,故本案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杨某系提供众包服务的骑手,其与公司签订了网约配送协议,约定由其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其系自行提供工具并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不接受某人力公司的具体支配和指示,某人力公司也不对其进行上下班的考勤,是否配送以及配送的时间和次数等均由其自行决定,本次事故的发生杨某负全部责任,某人力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某人力公司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故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部分应该由杨某自行承担。  

 

杨某辩称:他是某团骑手的全职,上下班是要考勤的,还要穿工作服,若在配送过程中有违规行为(配送超时、差评等)是要接受罚款的,且每天都有配送数量和上班时间的任务,在配送高峰期及恶劣的天气的情况下,对其是有强制配送的要求的,否则就辞退他,他认为他和某人力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某人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08200.34 元;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张某负担545元,某人力公司负担2077元。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杨某撞伤张某的行为,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事发的经过及责任的分担经交警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交警认定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交警部门所作的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杨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涉案事故发生时,杨某为某人力公司的网约配送员,并在送单中,故事故发生时,杨某属于履行职务中。为此,无论杨某与某人力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某的损失均应由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由于原告已经届满退休年龄,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无法证明其收入损失,故对其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某保险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人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PART 04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的侵权案件,由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杨某“受雇于”某人力公司,为其在某团平台送餐,后杨某在送餐过程中将张某撞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其中,某人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杨某与某人力公司是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某人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为杨某与某人力公司是劳务关系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某人力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杨某与某人力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某的损失均应由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律师丨刘斌律师 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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