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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独立经纪人能否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3-22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0日,A公司(化名,下同)与潘某(化名,下同)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同日,潘某开始在A公司开展业务。

2022年10月,潘某因病请假,之后未再返回公司继续上班。

之后,潘某为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潘某与A公司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潘某主张其于2022年3月2日入职A公司工作,担任售楼业务员,其工资标准为底薪1000元+提成,并提交《林某战区工作群聊天记录》《直营业务群聊天记录》《与林某微信聊天记录》《请假申请表》《钉钉打卡考勤记录》《银行流水》为证。

A公司则主张双方于2022年2月20日签订了《房产经纪人合作协议》,潘某为独立经纪人,没有底薪,也不需要考勤,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A公司每月给予潘某补助1000元,含话费、交通费、网络费用等补助,A公司要求独立经纪人每天早上参加早会,如不参加,每次会扣减30元,进行钉钉打卡是因为1000 元补助是根据钉钉打卡情况予以计发,并提交《房产经纪人合作协议》为证。
 


PART 02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确认潘某与A公司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PART 03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的实质特征。

首先,潘某与A公司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A公司确认潘某于2022年2月20日开始在A公司处开展业务。潘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考勤记录》载有潘某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考勤情况。潘某提交的《请假申请表》显示,潘某在钉钉系统申请报批于2022年8月1日至11月1日请病假63天,并得到店长石某和总经理邓某同意。结合《钉钉打卡考勤记录》《请假申请表》及《庭审笔录》可知,A公司对潘某有进行考勤管理,故仲裁委对A公司提出潘某不需要考勤的主张不予采信。

潘某提交的《与林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潘某开展业务受A公司指挥和管理。A公司确认其委托***服务部给潘某发放劳动佣金和提成。由此可见,A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潘某,潘某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再者,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合上述,虽然A公司与潘某签订了《房产经纪人合作协议》,但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特征,潘某与A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故仲裁委对潘某称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庭审查明,潘某病假期满次日起即2022年11月2日没有回到A公司处工作。综上,仲裁委确认潘某与A公司于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10月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PART 04 律师结语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的实质特征。若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潘某与A公司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尽管公众印象对于房产独立经济人都是时间自由的“自由人”,但根据潘某提交的《林某战区工作群聊天记录》《直营业务群聊天记录》《与林某微信聊天记录》《请假申请表》《钉钉打卡考勤记录》《银行流水》证据,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并且,A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潘某,潘某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又因,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以上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依法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主办律师丨胡文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