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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施行盗窃,能否获得相对不起诉?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3-28

导语

近日,在办理某起盗窃案中,因当事人刚满十八周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本所受其委托并指派王冰冰律师为其做不起诉辩护。此案件在侦查阶段介入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联系经办民警,与四名被害人协商和解,获得四名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进一步向检察院争取了不起诉,最终,法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

 

PART 01 案情简介

刚满十八周岁的陈某(化名,下同),因家中尚有未满1岁的小孩待抚养,小孩母亲又是全职家庭主妇,无经济收入,因而陈某的收入成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是家中经济支柱。

 

陈某因经济压力大且家庭负担大,刚满十八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2022年10月,陈某伙同罗某(已另案处理)、马某(已另案处理),在**市实施4次电动车盗窃行为。

 

之后,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年2月23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缴回,陈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联系4名被害人,向其赔偿了共8000元并取得谅解。

 

 

PART02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PART 03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已缴回,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PART 04 律师结语

本案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主动承认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且一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二、陈某经过本案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陈某从宽处理。

 

三、陈某涉案金额较小,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陈某从轻处罚。

 

四、陈某共盗窃4次电动车,均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陈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退赔款项共计8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已完全谅解陈某的行为,并同意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陈某及其家属用实际行动积极降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基于陈某的赔偿谅解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陈某初犯、偶犯、无前科,刚满十八周岁,本次犯罪也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行差踏错导致,其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陈某家中尚有未满1岁的小孩待抚养,小孩母亲是全职家庭主妇,在家带小孩,无经济收入,陈某的收入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是家中经济支柱。陈某因经济压力且家庭负担大,加之陈某刚满十八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理,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陈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规定,可以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这不仅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也避免其被贴上“罪犯”的名号,这充分体现了律师提供专业辩护的意义;更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法理、情理,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的谦抑性原则,对陈某决定不予起诉,以严格树立落实“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检察观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实现本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