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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该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4-10

当被执行人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但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该如何打破执行“僵局”?债权人其实可以这样做↓↓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陈某(男,化名,下同)与谢某(女,化名,下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购买了一套房产,权利人为谢某。

2022年6月24日,陈某2(化名,下同)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经人民法院作出的8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判决陈某向陈某2偿还借款本金120300元并支付利息。

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陈某2对该债权申请了强制执行。

陈某2查询到谢某名下存在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陈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2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陈某、谢某名下的一套房产。2022年11月29日,法院2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并且,陈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对陈某、谢某共有的一套房产进行析产分割,确认陈某及谢某分别对该房产拥有50%的份额;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某、谢某承担。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谢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由陈某、谢某各自占有50%的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陈某、谢某承担。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案涉房产系陈某与谢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案涉房产的权利登记人为谢某,且陈某与谢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房产的共有份额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并已向陈某2告知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案涉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陈某2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的8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陈某2亦对该债权申请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陈某2作为以陈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陈某与谢某共同共有案涉房产且未协议分割的情形下,享有代位对陈某与谢某具有共有权的房产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对案涉房产进行依法分割时,应当按照等分原则确定陈某与谢某对案涉房屋的份额,故法院确定陈某与谢某对房产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依法可以将陈某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50%产权份额予以分割。陈某2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清偿个人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若能,又该如何保障共有人的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财产共有人怠于通过协商或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妨碍执行时,法律赋予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代位析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不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享有物权,其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是以代位权为前提的。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2作为以陈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陈某与谢某共同共有案涉房产且未协议分割的情形下,享有代位对陈某与谢某具有共有权的房产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最终法院也确认谢某名下房产一套由陈某、谢某各自占有50%的产权份额。

通过这种方式,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即可恢复到先前的执行程序中。这样既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途径,也有效保障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对于破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僵局”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主办律师丨陈雨泽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

 

 

 

编辑于 2023-04-10 08:53・IP 属地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