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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争执,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呢?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4-10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2年,许某(女,化名,下同)与潘某(男,化名,下同)在A市打工时相识,不久后双方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次年,许某、潘某生育一女儿,于2016年再生育一儿子。

因当时双方的年龄未达到办理登记结婚的法定条件,直到2020年6月24日双方才在B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许某、潘某仍继续在一起居住生活,期间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小孩教育、双方家人的关系处理等方面产生矛盾,双方偶有争吵,但并未产生较大的矛盾。

近年来,许某摆地摊做包子店,潘某对许某回家较晚产生不满并怀疑许某出轨,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发生争吵。

之后,许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
1. 判令许某与潘某离婚;
2.判令婚生女儿由许某抚养,婚生儿子由潘某抚养,双方互相保障对方对各自抚养孩子的探视权。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本案是离婚纠纷。

许某与潘某婚前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双方在共同生育两个小孩后才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

许某与潘某婚后亦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生育的两个小孩尚年幼,其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陪伴、教育、抚养,双方应当好好珍惜这份感情,珍惜这个家庭。

许某所述夫妻及家庭矛盾,许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该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潘某对许某的起诉,应正确面对,自己也要好好反省。对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夫妻关系就会越来越好。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某、潘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许某主张与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该如何界定呢?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裁判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具体情形可以理解为“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其次,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参照上述情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