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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相关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4-18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钟某(化名,下同)因出行需要搭乘A汽车公司(化名,下同)某公交车,但在乘坐期间,由于在无事先预警的情况下,司机紧急刹车导致钟某摔倒,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钟某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钟某脑部、牙齿、半月板等身上多处严重受损。

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因损伤处严重,病情反复,钟某先后三次入院治疗,共花费三万余元。在三次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均已由A汽车公司垫付。

某公交车在事故发生时登记在B汽车公司(化名,下同)名下,但实际由A汽车公司经营、管理。另外,某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化名,下同)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钟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35万元(赔偿数额以伤残等级鉴定后再次核算结果为准);
2、判令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12月27日,钟某的双膝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
1.钟某双膝伤情主要由交通事故引起,外伤参与度为61%-90%,建议参与度为90%;
2.钟某评定为十级伤残。

审理中,钟某变更其诉讼请求金额为316107.2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上列项目合计351230.31元,因司法鉴定确定钟某双膝伤情主要由交通事故引起,建议外伤参与度为90%,故钟某要求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316107.28元。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某286781.48元。

二、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A汽车公司的司机在驾驶某公交车过程中,紧急刹车致使钟某受伤。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某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A汽车公司承担。

根据钟某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参照《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核定钟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合计318646.09元。钟某依《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外伤参与度90%,要求其赔偿损失金额的90%,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钟某286781.48元。某保险公司、B汽车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PART 04 律师结语

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对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乘客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

本案中,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A汽车公司作为案涉公共交通车辆的实际运营者,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各种突发情况应有充分的认识。审理时,A汽车公司辩称事发时车辆行驶至道路交汇处,驾驶员为避让横穿的摩托车才采取的紧急刹车,说明案涉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处于道路交汇处,驾驶员更应谨慎缓慢驾驶,驾驶员驾驶行为存在过错,对钟某的损伤应承担责任。

由于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A汽车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对钟某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主办律师丨郑晓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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