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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约定律师费,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5-23


 

PART 01 案情简介

陈某(化名,下同)经营干货汤料批发生意。陈某为供货方,龙某(化名,下同)、杨某(化名,下同)为需货方,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下单后7日内。


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3日,陈某与龙某以微信沟通的方式来下单订购汤料干果,龙某共下单3次,货款合计169842元,双方约定将货物发给龙某的妻子杨某签收。在最后一笔订单中龙某承诺于2022年8月31日结清。

之后,龙某、杨某共支付了43000元货款,剩余126842元货款一直就再未支付。

陈某认为龙某、杨某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龙某、杨某支付陈某货款126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龙某、杨某支付陈某维权费用9000元;
3、判令龙某、杨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龙某、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货款126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龙某、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维权费用9000元。
 


PART 03 法院认为

陈某与龙某、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龙某、杨某至今尚欠陈某货款12684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法院予以确认。陈某起诉时请求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庭审中,陈某变更该诉讼请求为龙某、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其自愿放弃主张的权利,属于当事人自行处置的范畴,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维权费用9000元的问题。陈某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双方虽未对维权费用进行约定,但在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后,龙某、杨某逾期不支付货款,陈某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因龙某、杨某违约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龙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中系双方共同经营,因此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PART 04 律师结语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侵权案件,律师费明确可以由侵权方承担。但是在一般案件中,如果合同中针对律师费的承担未做明确约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会认为该种约定不明,因此对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虽未对律师费由谁承担进行相应约定,但是“陈某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因龙某、杨某违约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在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但是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该案例中合同双方虽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但最高院支持了守约方提出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主张,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最高院的判例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而且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常态,对于守约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予以支持具有合理性。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李佩华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