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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该如何维权?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5-25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梁某(化名,下同)入职某科技公司(化名,下同),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劳动合同中附件的《员工薪酬福利方案确认表》约定梁某税前工资为12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占60%,其余为绩效工资。

自2022年5月开始,某科技公司向梁某支付的工资为电子工资条上显示的工资的70%。某科技公司一直按应发工资的70%向梁某支付工资至2022年8月份。而到2022年9月份开始,某科技公司就不再向梁某支付工资。

之后,梁某多次“讨薪”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于2023年3月3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梁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的工资合计49999.71元。
 


PART 02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工资49999.71元。
 


PART 03 仲裁委认为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本案梁某已经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实发工资数额的来源,而且其在庭审中也确认该几个月的工资数额未与梁某核实过,根据上述规定,某科技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某科技公司关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梁某提交的《员工薪酬福利方案确认表》、工资条,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梁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工资50000.79元〔计算公式:(11093.61元-7765.53元)+(11190.6元-7833.42元)+(11181.74元-7827.22元)+(11311.07元-7917.75元)+11311.07元+11211.07元+11211.07元+2834.48元〕。


PART 04 律师结语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本案为劳动报酬争议。根据梁某提供《员工薪酬福利方案确认表》、工资条可证明其主张的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实发工资数额的来源,且其在庭审中也确认上述期间的工资数额未与梁某核实过。根据上述规定,某科技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梁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工资49999.71元。

然而,值得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在公司未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公司对少发、不发的工资部分提出异议,并保留好工资条、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为后续维权做好“铺垫”。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区泽昌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