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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货款,该如何有效维权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6-14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0年,马某(化名,下同)与赵某(化名,下同)经朋友介绍认识。赵某得知马某从事虫草批发行业,此后,多次从马某处购买虫草。

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赵某陆续从马某处购买了总价值535600元的虫草,但一直未向马某支付货款。马某多次催促,但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

2022年1月19日,赵某向马某出具欠条:“赵某由于购买虫草事情,于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欠马某人民币535600元。债务人必须于2022年2月20日前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确认其仍欠马某货款535600元,并承诺于2022年2月20日前付清。

2022年1月20日,赵某再次从马某处购买虫草,货款35518元未支付。

直至2022年2月20日赵某也未能如期支付全部货款,马某遂多次向赵某讨要货款,赵某仍以各种理由延迟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之后,马某认为,赵某未按约定向其支付货款,违反诚信原则,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此,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判决赵某向马某一次性支付货款57111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1302.70元;
2. 判决赵某向马某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交通费2106元;
3. 判决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货款561118元;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以货款56111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交通费1000元;
五、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赵某欠条的记录的金额,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赵某欠付马某金额为561118元。

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支持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律师费,因赵某承诺由其承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交通费用,因赵某承诺由其承担,且马某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对于借款10000元,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马某可以另行主张。

 

PART 04 律师结语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实务中,因交易便捷、长期合作等原因,通过电话、微信等非书面方式协商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交易过程中也容易存在不规范的交货行为。

如果被拖欠货款,也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符合标准的欠条或者结算单等无疑是追回货款的最方便的证据之一,但往往会被很多人疏忽。

本案中,赵某多次向马某采购虫草,但赵某拖欠货款且多次催还无果,之后赵某与马某签订了欠条。在赵某未能按照约定清偿货款时,马某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赵某成功要回货款、交通费及因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等。

另外,欠条是有诉讼时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欠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如果出具的是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呢?一般情况下,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履行期限不能明确的合同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五种典型情形。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周洋慧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