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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的服装宣传广告图片或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6-15

案情简介

童某(化名,下同)为销售其服装,出资委托摄影师邹某(化名,下同)、模特范某(化名,下同)拍摄服装系列摄影作品,共完成115张摄影图片以及23段视频,作品是在“QQ空间”首次发表。

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童某发现李某(化名,下同)以盈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系列摄影作品。童某委托律师于2022年3月30日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删除微信朋友圈中被诉侵权的照片和视频,并赔偿损失。

之后,童某维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一、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微信朋友圈上删除被诉侵权作品,并不得再向包括客户、经销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发送被诉侵权作品;
二、判令李某向童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判令李某向童某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8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诉讼中,童某核实李某已经停止侵权,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童某提交了邹某出具的《摄影/摄像创作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范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童某向邹某、范某出示了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2022)粤广广州第03****号和(2022)粤广广州第04****号公证书。李某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都是单方出具的证明,没有公信力,并且童某没有提交照片的底片,也不能证明摄影师和模特的身份经核实。

童某补充提交了原视频网盘链接、侵权照片和视频一览表及PDF 的“照片原图”证据四份。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童某负担。

 

法院认为

童某在本案中主张李某侵害其享有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童某是否享有案涉权利图片及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童某主张其享有115张摄影图片以及23段视频的著作权,对于具体作品内容,根据童某提交的照片一览表及视频一览表,无法将其主张的作品名称、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数量一一对应。

童某主张其享有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理应就其享有权利作品具体内容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据查看童某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原文件可以看出,上述文件无法反映具体的拍摄时间、拍摄器材等情况,并非案涉权利作品的底稿或原件,而且其发表情况亦无法进行核实。

童某提交的摄影师邹某出具的《摄影/摄像创作证明》和模特范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并且所载内容关于权利作品的描述指向童某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童某提交的两份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截图为李某使用微信号朋友圈内容截图,系童某主张李某发布的侵权内容,该截图内容并非案涉权利作品,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童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图片和视频的具体内容,亦不足以证实其为涉案图片和视频的著作权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童某主张李某侵权,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童某在本案中主张李某侵害其享有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童某是否享有案涉权利图片及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仅就本案争议焦点而言,童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享有案涉权利图片及视频的著作权。

童某仅有摄影师、模特的创作声明,声称案涉权利图片、视频系童某委托创作,童某既未对案涉权利图片、视频进行作品登记,也未提供原图、原视频信息,无法看出案涉权利作品系摄影师何时、使用何种设备拍摄。模特的身份信息模糊,仅凭对比模特与创作声明所附的身份证照片,不能看出系同一人。

因此,童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童某对案涉权利图片、视频享有著作权。

另外,退一步讲,即使童某享有案涉权利图片及视频的著作权,但童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李某的侵权违法所得,应当综合考虑确定李某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案涉权利图片的独创性不高。案涉权利作品是以平常街景、服装、模特为拍摄对象,取景难度小,也未使用特殊拍摄手法,摄影作品内容基本雷同,拍摄用时少,拍摄难度小,独创性较低。案涉权利图片、视频拍摄的服装并非品牌服装,拍摄模特、摄影师不具有知名度,所形成的摄影作品市场价值较小。

而且,李某仅是在朋友圈发表案涉权利作品,传播范围较小,所造成的影响较小,李某发表作品后没有任何获利,并在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全部被诉侵权作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李佩华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