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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的截图能否作为庭审证据?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7-14

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下同)于2022年10月22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化名,下同),任职带货主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亦没有为张三缴纳社保,每月15日,张三通过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哥哥“李四”的微信账号“某一饰品-大哥”结算收取上月工资。之后,张三因公司屋顶漏水,办公场所需进行维修被辞退,在职期间张三工资已结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2月28日,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

张三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
一、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0177.6人民币;
二、违法辞退的一个月赔偿,共计5088.8人民币。

张三当庭明确仲裁请求时表示第一项仲裁请求指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第二项仲裁请求指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张三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钉钉打卡(截图),当中显示“请查收你的 10 月考勤统计(某一饰品)”等信息,张三表示因某科技公司已将其本人移出钉钉群,故当庭无法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2、微信工资截图 (当庭出示原始载体),显示微信账号“某一饰品-大哥”向张三转账,张三主张“某一饰品-大哥”是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哥哥“李四”。3、与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当庭出示原始载体),显示微信账号“某一饰品-王五”与张三就试用期考核等内容进行沟通,张三主张“某一饰品-王五”是某科技公司人事主管“王五”。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驳回张三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三提供钉钉打卡(截图)、微信工资截图、与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张三当庭未提供钉钉打卡(截图)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且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聊天记录中聊天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故本委认为张三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张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三主张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故其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均缺乏合法有效的基础和依据,遂本委对此均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本案中,张三为证明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钉钉打卡截图、微信工资截图及与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但是在出庭时,张三并未提供相关的原始载体。仲裁委审理认为,张三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无法核实聊天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其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张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认为,张三与某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如果想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仅凭截图很难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为:无法核对聊天相对方的身份、无法判断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等。所以,我们要想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并非截图保存至手机就可以了,还要确保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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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