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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银行卡就可以借款,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7-24

案情简介

2019年,刚刚成年的张三(化名,下同)初入社会不久,由于张三仅有初中文凭、刚刚成年,没有找到“高薪”的工作,又可能因为日常开销较大,张三总是手头紧,缺钱花。而因为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张三又很难在各大平台上借到款维持“日常消费”。

这一天,可能是因为缘分,“手头紧、借钱难”的张三看到路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通过微信扫码认识了“某蚁小贷”的李四(化名,下同)。李四告诉张三:“某蚁小贷”贷款不需要繁杂手续,仅需将银行卡及U盾等抵押就可以办理贷款

犹豫再三,最终,张三在消费欲望的支配下,决定向李四借款。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张三为了借款共向李四“抵押”了十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

故事就总是很巧合,就像《大灰狼和小红帽》的故事一样,一向好说话的“狼外婆”李四最终也露出了他的獠牙。

李四等人为了逼迫张三“帮忙”解封被封的“两卡”以及偿还欠款,对张三进行威胁、殴打。张三在遭受多次威胁、殴打后,最终选择了报警。

2020年11月30日,张三因被威胁、殴打之事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事情的起因、经过等。公安机关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迅速行动——随后,李四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张三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经调查发现,张三所“抵押”的银行卡被查明用于犯罪活动,其中部分卡收取的诈骗款12000余元,而流入的不明资金逾80万元。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就此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张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未考虑张三存在自首情节,故该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辩护人提出张三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张三犯罪时刚成年,犯罪起因系为借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最终也没有因此获利。

故综合考虑张三犯罪行为的起因、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家庭状况,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结语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群体。究竟什么是“帮信罪”?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一旦犯此罪,将面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而对于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或者初入社会、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而言,不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就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就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不高,容易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发展成为“卡农”。

本案中,张三仅仅因为“手头紧、贷款难”,就以抵押的方式将自己的十张银行卡交由李四等人,而李四等人将其银行卡出售,最终被用于犯罪活动。张三也由此沦落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并因此犯“帮信罪”被判处刑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以为的“馅饼”可能是通向深渊的“陷阱”。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编辑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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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