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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犯盗窃罪且有过赌博劣迹,能适用缓刑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7-26

 

 

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下同)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张三入职某公司(化名,下同)担任快递项目运作员,主要具体负责快递倒包工作。

某日,四下无人之时,张三心生歹意,利用工作便利将手机快递盒拆开并取走其中的手机。下班后,张三便满心欢喜地将价值千元的手机拿去变卖,最终得款数百元。

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的张三,在之后的五天里,再次趁无人之机,先后两次以同样的手法将2台手机偷走,并通过变卖获得数千元。

案发后,丢失手机快递的客户纷纷找上门来,张三所在的某公司就被盗的3台手机先后向客户赔偿人民币共计数千元,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不久后,公安机关将张三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工具手机1台。

之后,张三向某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数千元,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余元。

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

 

法院认为

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张三有赌博劣迹,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张三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所提出的意见,法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张三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这里所说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非法定刑。缓刑只能适用于轻罪而不适用于重罪,如果对重刑犯适用缓刑,一方面不能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不利于其教育改造,缓刑期满后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不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因为犯罪情节,是说明犯罪的各种事实的情况。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同时也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所以,审判实践中首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即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再犯,犯罪的目的等,如:同是盗窃,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则是为了亲人治病等,显然前者情节较重,再犯的可能性极大;后者情节较轻,再犯可能性极小。

是否有悔罪表现,主要看犯罪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

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看其犯罪属何种类型。如:放火、投毒、抢劫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所居住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势必会带来恐慌、畏惧等不良影响。

 

三、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分子的首要分子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难以防止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本案中,张三犯盗窃罪,其情节较轻,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又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尽管,张三在犯盗窃罪前的两年内有过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但是,这并不构成刑法中的累犯或前科情节,故而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宣告对张三适用缓刑。

 

主办律师丨方丽英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