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宋某(化名,下同)入职于某公司(化名,下同)的销售员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10月18日,某公司以宋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要求宋某提出辞职申请,宋某不予同意,双方就离职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初步达成“某公司补偿宋某8000元,工资发放至2022年11月15日,宋某配合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关系解除方案。
2022年10月19日,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书》,《员工辞职审批表》显示某公司行政文员张某(化名,下同)通过OA系统代为宋某提起辞职申请,并由某公司各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逐一审批,最后审批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0月20日,宋某在提交离职手续资料前,去检查时发现怀孕,向某公司提出要求继续上班后,某公司不予同意,要求宋某退还8000元款项,并表示必须辞退宋某。之后,宋某将该8000元款项返还至部门经理陈某(化名,下同)。
2022年10月21日,宋某与某公司人事主管李某(化名,下同)进行通话,宋某表示其怀有身孕,询问某公司是否仍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公司则表示双方已协商一致,并作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为维护自身权益,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为:
一、请求恢复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某公司支付宋某2022年10月2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的工资38959.28元。
PART 02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二、某公司支付宋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3800元;
三、驳回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PART 03 仲裁委认为
根据上述宋某申诉理由和某公司抗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宋某签署的辞职申请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2.宋某签署的辞职申请能否被撤回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焦点1,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本案中,根据某公司提交证据《离职申请书》、《员工辞职审批表》及证人张某当庭确认,某公司系以宋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与宋某沟通后,由宋某提出的辞职申请,提出辞职申请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申请离职最后工作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据此,宋某虽系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填写了辞职申请书,但根据上述查明情况,宋某实际提起离职原因为某公司以宋某试用期不合格,经与宋某协商后由宋某提出的辞职申请。结合宋某最后正常上班至2022年10月19日,及某公司同意支付宋某工资至申请离职日期即2022年11月15日的事实,可见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2,宋某主张在提交离职手续资料前发现自身怀孕,故其申请撤回辞职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则主张在收到宋某发出的辞职申请后,其辞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宋某的辞职申请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对此争议焦点,仲裁委分析认为:宋某签署的辞职申请能否被撤回根据宋某提交证据《宋某与行政文员张某的聊天记录》及某公司提交证据《员工辞职审批表》,某公司行政文员于2022年10月19日向宋某发送了《辞职申请书》模板,宋某按照要求填写后于当日下午拍照发回至张某,其后张某于通过OA系统代为宋某提起辞职申请,并由某公司各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逐一审批。2022年10月20日,宋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出“流程你先不要帮我上”、“确实怀孕了”、“我的流程还没走吧”、“我想要撤回来先”等明确表示其已怀孕并“帮我截图看看”要求撤回辞职申请的信息。
据此可见,宋某虽于2022年10月19日向某公司行政文员张某发送了《辞职申请书》,张某亦于当日通过0A代为宋某提起辞职申请,但根据《员工辞职审批表》显示的逐级上报审批流程,相关《员工辞职审批表》在宋某于2022年10月20日提出撤回时并未审批至某公司相关部门副总监/办公室主任,亦并未获得某公司人资分管领导签批,因此,在相关辞职申请未送达至分管领导签批前,宋某可以撤回辞职申请,因此,在宋某已提出撤回辞职申请,及某公司已知悉宋某怀孕的情况下,某公司仍坚持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此,宋某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关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工资: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本案中,如前述,仲裁委认定某公司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无效,故宋某关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即某公司应支付宋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工资23800元。
PART 04 律师结语
本案系非典型孕期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案情非典型在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经过多次交涉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解除前,宋某发现自己怀孕故而撤回辞职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撤回并执意要解除劳动关系。
其中,依据双方证据表明,我们明显可以知道双方的解除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也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在提交离职手续资料前发现自身怀孕,遂申请撤回辞职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中,双方虽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的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离职的方式解除。因此,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确已解除应当以申请离职的流程是否审批完成作为时间节点,故而宋某在此之前撤回申请解除都是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之后,用人单位执意要辞退孕期的劳动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101 之规定,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怀孕的情况下,仍然辞退申请人,其行为属于违法辞退。且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正值孕期,另行求职存在事实上的障碍,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福利,殊为不当,申请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据此,最终仲裁委也支持了宋某的相关仲裁请求。
主办律师丨张敏君律师 胡文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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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