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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丈夫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8-09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董某(男,化名,下同)、梁某(女,化名,下同)通过相亲相识,同年11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9年生育儿子董某一(化名,下同),2012年生育女儿董某二(化名,下同)。

婚后双方在老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后续董某为了养家糊口而外出工作,梁某则在老家照顾孩子,双方经常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冷淡。

2017年,梁某离家外出务工,不久后梁某将董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与董某沟通联系,截止起诉之日,董某对梁某现状知之甚少,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六年之久。

在分居期间,梁某通过微信向董某承认其在此期间存在出轨第三者行为,并亲昵地称第三者为“老公”,且在外与该第三者同居。董某、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董某认为梁某存在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决董某、梁某离婚;
2、判决婚生子、婚生女均由董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董某一、董某二年满十八周岁止;
3、判决梁某向董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梁某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准许董某与梁某离婚。
二、董某、梁某的婚生儿子、女儿随董某生活,由董某抚养,梁某从2023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1600元抚养费给董某,直至董某一、董某二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给董某。

 

法院认为

董某、梁某于2008年6月通过相亲相识,并于2008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了子女两人,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因董某、梁某各自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7年梁某将董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与董某沟通联系并有出轨行为,董某、梁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更加缺乏沟通和理解,使董某、梁某双方矛盾加剧,感情日趋冷漠。可见董某、梁某之间的隔阂日渐增大,矛盾难以调和,应认定董某、梁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董某请求与梁某离婚,依法有据,予以准许。

董某、梁某的婚生孩子董某一、董某二均表示愿跟随董某生活,由董某抚养,符合本案实际,予以准许。但梁某应当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梁某务工收入情况,婚生子女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实际,董某要求梁某每月给付5000元显属过高,法院酌量梁某每月支付两个子女的的抚养费1600元,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因梁某存在出轨行为,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董某请求梁某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椐,但请求赔偿10万元过高,根据梁某的过错程度,及其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支持8000元。

 

律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董某、梁某在分居期间,梁某通过微信告知董某其在此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亲昵地称第三者为“老公”,还在外与第三者同居。梁某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董某对该段婚姻的感情,董某称其已体会不到任何来自梁某的亲情和温暖,并承担了因梁某出轨所带来精神上的负担和压力,这对其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董某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梁某的过错程度,及其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