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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主播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万,法院这样判!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08-11

 

案情简介

唐某(化名,下同)原系A公司(化名,下同)旗下一名网络主播。2020年3月5日,经唐某与B公司(化名,下同)协商,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50000元,A公司与唐某解除合同,唐某与B公司签订《协议1》(化名,下同)一份。

《协议1》约定在业务合作范围内,唐某在B公司指定的直播间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B公司为唐某提供运营、技术服务等,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双方约定唐某收益占双方合作总收益的75%,唐某每天在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每月约定的时长和天数必须同时达到才属满勤,未达到满勤标准的,每缺勤一天按上个月的日均收入的1.5倍累计计提为公司成本;同时约定违约责任:1.合作期间,如唐某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或义务,B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唐某应承担前期培训费、推广费、设备费(如有)、后台投入资金成本(如有)等相关费用并应当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合作期间,如唐某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B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唐某承担前期培训费并应当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B公司组建的运营团队为唐某提供直播活动的各项运营、技术、推广服务。

唐某因罹患重度抑郁症,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常存在断播或直播时长不足等问题。B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进行纠正,然效果不佳。

B公司于2022年4月向唐某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唐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主动联系B公司商讨合同履行事宜。

2022年5月1日,B公司工作人员与唐某微信联系,协商因断播或直播时长不足,由唐某采取补时长的补救措施,即续补1年7个月合同等事宜。唐某确认无异议,故B公司将合同邮寄给唐某,从而签订《协议2》(化名,下同)。

《协议2》的甲方为C公司(化名,下同),法定代表人宋某(化名,下同);乙方为唐某。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即视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视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合作期间内,由甲方有权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月结算和分配或主播后台自提。……同时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合同系独家、排他合约,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安排和签署任何协议。乙方不得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使用和处置本合约的相关权益,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约及安排。乙方在签约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电商平台及所有直播带货平台、网站进行直播行为,不得与甲方有冲突的第三方机构或客户合作交易,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叁佰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客户遭受的全部损失。……等等。

之后,唐某仍未能按约开展直播活动,双方协商不成,B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解除B公司与唐某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1》;
2. 唐某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3. 唐某向B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某负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B公司与唐某签订《协议1》,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唐某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1》系唐某、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庭审中,B公司亦自认因B公司后续业务主要移至C公司,对于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存在断播及时长不足等问题,经协商,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经营的C公司重新与唐某签订《协议2》。

法院认为,首先从《协议2》内容看,该协议是独家、排他合约,协议的当事人亦发生了变化,且协议内容完整,故非《协议1》的补充协议。其次,B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唐某在履行《协议1》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双方达成由唐某采取补时长的补救措施。B公司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与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经营的C公司,并经其安排与唐某签订《协议2》,形成了一份新的合同。由此可见,《协议1》已经协商解除,且对该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亦进行了处理。综上,B公司要求解除《协议1》并由唐某承担该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现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已变更为C公司与唐某,如唐某仍未按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亦应由C公司根据协议向唐某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结语

《协议2》是否为《协议1》的补充协议,唐某、B公司的权利义务是按哪份协议履行?

《协议2》并非是《协议1》的补充约定,而是唐某、B公司双方就《协议1》解除后,重新作出约定并另行签订的协议。

第一,根据两份协议的签订主体分析。《协议1》签订的主体是B公司与唐某,而《协议2》签订的主体是C公司,协议签订主体并不相同,不可能构成补充协议关系。

第二,根据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分析。首先,从《协议2》内容看,该协议是独家、排他合约。然后,《协议1》与《协议2》的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即《协议1》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共有7条,而《协议2》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共有3条,且约定内容存在重复。可见《协议2》并不符合“补充”的性质,协议内容完整,并非是《协议1》的补充约定。

第三,根据唐某提交的证据可见,该协议是在B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的,该协议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4日(比原合同期限延长一年零七个月)。虽然该《协议2》合同主体并非是同一个主体,但结合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可知,B公司与C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在唐某需要补时长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唐某另行与C公司签订《协议2》,可见双方是已经协商解除了《协议1》。基于上述分析,《协议1》与《协议2》是独立的合同,唐某、B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1》已被《协议2》所替代,双方权利义务自2022年5月25日开始已经按照《协议2》履行,且唐某的权利义务主体已经由B公司变更为是C公司。故B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1》并要求唐某按照该协议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是毫无依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使按照《协议1》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是B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文书,且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B公司的解释。因此,即使在唐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B公司也仅有权请求按照《协议1》的约定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现B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主张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是缺乏依据。

 

主办律师丨张敏君律师 胡文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