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案情简介
黄某(化名,下同)与李某(化名,下同)于某商场第一次见面,他就对李某一见钟情心,之后,黄某以交朋友的名义添加了李某的微信。
此后三个多月,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传达追求之意,并向李某发出约会邀请,但屏幕对面的李某却始终以冷淡回应并拒绝与其见面。
追爱未果的黄某,翻着李某的朋友圈“心生一计”,之后,黄某于某日凌晨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发起追求,称可以为对方购买新款的昂贵手机,只要李某答应与其约会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在多次试探后,李某一改往日冷淡态度,松口愿与其见面,她表示看上了一款黄金手镯,黄某需要赠送黄金手镯后方可与她约会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同日,双方按照约定来到了某珠宝店(化名,下同),黄某与李某购买了一个足金999.9手镯,双方沟通后,黄某支付了14000元,李某支付了4984元,某珠宝店将手镯交付给了李某。
收取手镯后,李某以需要加班为由拒绝了约会等请求,随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黄某、李某均报警。
此后,黄某以李某欺骗其情感,李某无权占有所购买的手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李某、某珠宝店返还黄某18948元;
2. 李某、某珠宝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PART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000元予黄某;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院认为
根据黄某与李某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提出向李某送礼物,但前提是李某答应与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李某表示看中一个手镯,两人相约一同去购买该礼物。同日,黄某与李某相约来到某珠宝店,双方选定了一个足金999.9手镯,经商量,黄某支付了14000元,李某支付了4984元,后某珠宝店将该手镯交付给李某。黄某与李某离开某珠宝店后当日发生争执并报警。
从本案证据来看,黄某在提出送出涉案礼物前已要求李某同意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可见黄某向李某赠送涉案礼物是附带条件的,李某对此明知而同意黄某赠送手镯。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未能成功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明知黄某赠送手镯的前提是同意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收取黄某该较大金额的手镯,但未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经黄某要求返还而予以拒绝,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本案情形,法院酌定李某向黄某返还11000元。黄某请求超出法院核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黄某请求某珠宝店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PART 04 律师结语
追求期间,男方附条件赠与女方较大金额的财物,女方明明不愿立与其建男女朋友关系却仍然收下对方购买的财物,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财物,法院会支持吗?女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及时归还财物,他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三方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三方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如果一方不归还不当得利的财物,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不当得利者归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黄某提出向李某送礼物,但前提是李某答应与他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可见黄某向李某赠送涉案礼物是附带条件的;李某在知悉该条件后仍然同意黄某赠送手镯,然而在收取较大金额的手镯后,李某却并未与黄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知悉情况下收取黄某赠送的附带条件的较大金额财物,后拒绝与黄某建立男女朋友,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酌定李某返还11000元予黄某。
由此不难看出,一方意欲建立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物,另一方并无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愿且已接受赠与财物,因受赠方获得财物没有依据,赠与方可要求其返还。
如果赠送的是礼物,在价值不大的情况下,也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不仅帮当事人挽回了为“追爱”损失的财产,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美好正确的恋爱观。
主办律师丨张敏君律师 胡文明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