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范某(化名,下同)为了学习舞蹈,作为乙方与**舞蹈培训机构(化名,下同)签订了《舞蹈健身会员协议》。协议约定舞蹈特训为90天,特训90天只能在报名的舞蹈室;会员费为两万余元;乙方签订协议代表乙方知悉健身费用已经收取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提出退费构成违约,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也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违约方需赔偿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守约方。
该协议上校长、联系人为郑某(化名,下同)且标注了联系电话,协议抬头甲方、落款处甲方均为“**舞蹈全国连锁**校区”并加盖了“**舞蹈全国连锁”的印章。
范某此前已经支付定金,签订协议之后,范某通过微信向“**舞蹈培训机构”支付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范某因自身原因先后两次申请延期。2022年8月中旬,范某第一次提出申请退款,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无法退款。之后,双方就退款问题一直在协商。2022年11月左右,舞蹈室进行了转租,并搬迁至其他场所,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之后,范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
1.解除范某与郑某签订的《舞蹈健身会员协议》;
2.郑某返还范某健身会员费用两万余元及利息;
3.郑某支付范某律师费;
4.郑某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范某与郑某签订《舞蹈健身会员协议》于2022年8月1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某退还范某健身会员费一万九余元;
三、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舞蹈健身会员协议》的甲方加盖印章并非注册登记法人,现范某根据甲方签署的姓名、手机主张郑某系涉案交易相对方,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范某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向郑某支付培训费两万余元,现范某主张解除涉案协议,并由郑某退还培训费。一方面,范某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在郑某处进行过了解、约课,涉案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范某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面,涉案协议约定的特训期为签订协议之日起90天,但是范某在签订协议之后没有上过任何课程,且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并在合同期限内明确提出退款。可见,郑某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范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涉案协议,属于根本违约方。
鉴于涉案教育培训合同确实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郑某无法强迫范某接受涉案教育培训,即使范某作为违约方亦应该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协议于2022年8月13日解除。
郑某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协议签订之前、签订之后均指派专人为郑某提供的咨询、约课服务,且范某占用培训名额导致郑某无法新招其他学员,必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故,范某作为违约方应赔偿郑某上述经济损失三千元,即郑某应退还范某健身会员费一万九余元。
至于利息、律师费,范某作为违约方无权向郑某主张上述损失,且协议也无约定律师费,故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结语
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属于服务类型的合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定的具备一定智能性的服务行为,但是与一般合同不同在于其是受教育者为了接受教育向提供该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缴纳费用,由此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强调双方具备信任基础,所以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在接受教育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履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下去。在此类案件中,即便合同约定了接受教育一方违约,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将无效。当然了,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主张解除合同一方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以及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学员范某因自身原因提出“无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尽管构成违约,但是提供该服务的郑某仍然不得强迫范某接受涉案教育培训。因此,即使范某作为违约方亦应该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但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协议于2022年8月解除。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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