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刘某(化名,下同)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某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认为
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应予采纳。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律师结语
自醉驾入刑以来,每年会有成千上万的人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为犯罪分子。其中,有一部分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且有稳定工作,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尽管对“醉驾人员”动用刑罚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人员在羁押服刑期间可能会被“交叉感染”,且在刑满释放后成为无业人员,增加家庭和社会负担,还有可能变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甚至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一味地对“醉驾人员”从严惩处好像又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此,醉驾能否适用缓刑呢?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表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并不十分严重,情节也不恶劣,故法院在考虑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时,要特别注重考虑其有无再犯罪的可能性,重点分析通过缓刑能否实现对其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从行为人的行为方面来看:
(1)醉驾的时空环境,即时间、路段、距离。包括: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获时醉驾的距离,离目的地的剩余距离。
(2)醉驾的机动车车况。包括: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等。
(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包括: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型不符;严重超速、超载、超员;违反交通信号;吸毒后驾驶;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
(4)醉驾的后果,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从行为人本身情况来看:
(1)醉酒程度,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80毫克/100毫升,还是超出很高。
(2)犯罪态度。包括: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弃车逃匿,甚至殴打、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冲卡等恶劣行为。
(3)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包括: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是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还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驾;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等。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是否有醉驾、酒驾以及其他前科劣迹。
(5)对行为人宣告缓刑是否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
具体到个案中,只要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况,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条件时,就有适用缓刑的余地。
本案中,刘某属于初犯,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此次酒后驾车也并非其精心预谋,属于偶犯。在事发后,刘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彻底地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交代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并认真悔罪,且其行为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法院对刘某适用了缓刑。
当然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并不是给醉驾“松绑”。尽管对行为人适用了缓刑,但这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不同,法律上依然对行为人作出了否定评价,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另外,对于轻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亦是贯彻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宪法精神。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魏淞波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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