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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擅自侵入同居时的住所取回个人物品刑不刑?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11-17

 

案情简介

许某(化名,下同)与宋某(化名,下同)曾为恋人关系,由于宋某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分手。

分手后的某日下午,许某前往曾经与宋某共同居住的住宅欲取回个人护照,多次联系宋某让其开门,但宋某一直未回复。

直到当天晚上,没有等到回复的许某在未经过居住人宋某允许的情况下,谎称是该住宅的租客,私自聘请开锁公司工作人员损坏该住宅大门的智能门锁。在进入屋内取回自己证件时,出于报复心理,撕毁了宋某的护照等资料后离开了宋某的居所。

经鉴定,被损坏的智能门锁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

次日,许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该局取保候审。之后,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

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宋某并获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律师结语

在我国,一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许某本意是取回放在宋某现居住宅的护照,但由于许某多次尝试与宋某取得联系要求取回个人护照,但一直未得到对方的回复,许某一时冲动之下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后,许某积极赔偿宋某,并获得了宋某谅解,此矛盾现已化解。并且,在整个案件侦办过程中,许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情形。最终,检察院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许某最终获得“不起诉”,对于其个人而言,这不仅让许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也让其免于刑罚处罚,没有受到认为是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并给予了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让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这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人为本的宪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主办律师丨金松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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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