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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公司已注销该怎么办?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11-24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2日,B公司(化名,下同)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化名,下同)为其唯一法人股东。

2021年4月14日,B公司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1年5月25日,法院作出(2020)粤****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支付陈某(化名,下同)2018年-2019年未付工资、提成款、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

2021年6月9日,B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后B公司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粤**民终***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随后(2020)粤****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B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执***86号,执行标的为13万余元,执行费为1945元。

陈某以业已注销的B公司为被执行主体。2022年1月6日,(2021)粤****执***86号因经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陈某请求追加A公司为(2021)粤****执***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粤****执异*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变更A公司为(2021)粤****执***8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A公司对(2021)粤****执***86号案中原B公司应承担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履行。”

2023年6月13日,A公司、陈某在法院执行局签署(2023)粤****执恢*77号执行笔录,法院执行法官在询问中告知A公司。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撤销(2022)粤****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

2、驳回陈某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在明知B公司存在诉讼案件,可能因此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隐瞒相关事实办理注销登记。在B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变更B公司为(2021)粤****执***8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已在(2023)粤****执恢*77号执行笔录中对我院告知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的申请,法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3)粤****执恢*77号”表示“确认,我司现拟向法院履行本案义务”,A公司向法院代管款账户支付案款147575.23元。故,法院对于A公司的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律师结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未结束时公司注销,申请人能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公司直接注销工商登记,企图逃避债务的情形。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被执行过程中公司的注销进行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按照规定清算程序后即可办理注销,有的更是直接按照简易程序即注销登记,此时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主体资格都已消灭,债权人如何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遇到债务人直接注销公司以此躲避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考虑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法院通常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处理,且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即可申请。

若法院驳回相关申请后,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时,债权人需要分清楚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清算办理注销,二是未依法清算办理注销。两种不同的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未经清算是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形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考虑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以不服原裁定,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追加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为诉讼程序,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同时按照诉讼程序可以提起上诉。

(2)直接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主办律师丨毛紫灵律师、王镇涛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