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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判缓刑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12-13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7日,赵某(化名,下同)在驾驶小型轿车行使至某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右侧向左拐入车道中间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化名,下同)发生了交通事故——小型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尾部产生碰撞,导致胡某倒地继而被车辆碾压,造成胡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胡某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胡某因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赵某向被害人胡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法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2023年1月11日,赵某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赵某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

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刑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前提条件下,且不构成累犯的,符合下列条件一般是可以缓刑。

1、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2、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4、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本案中,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陈潇如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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