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下同)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遇到前方在同一车道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同向行驶的朱某(化名,下同)。因刘某疏忽大意,驾驶时没有及时发现应当注意的危险情况,遂与朱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最终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朱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刘某支付朱某家属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朱某家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
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刘某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朱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刘某负事故全责,刘某已然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这种时候,侵权行为人又该如何做呢?
首先,积极处理前期丧葬等费用。在死者的丧葬处理问题上,行为人可以先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即便后期会有保险处理,但也需要给一个积极认错的态度,以取得家属的原谅倾向。
然后,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谅解书是行为人得到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关键。因此,行为人可以通过认真悔过、赔礼道歉、积极支付赔偿金等方式,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后,条件允许的,行为人可以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缓刑乃至不起诉。事故已然发生,伤害已经无法避免。在某种程度上,行为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不过,行为人需要很好地协调好自己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刑事案件中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律师不仅仅可以作为行为人的辩护人,亦可以作为行为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协调者,协助行为人获得谅解,并争取罪轻判罚乃至不予起诉。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陈潇如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