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资讯

精细化分工,标准化服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高端解决方案

遭遇恶意拖欠货款,只有口头合同该如何回款?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12-21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份,唐某(化名,下同)到经营水果批发的李某(化名,下同)处订购火龙果,双方通过口头的方式一致达成买卖合同。

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唐某多次在李某处购买火龙果,价值约49万余元,期间唐某已向李某支付了货款44万余元,尚有45000余元货款未付清。按双方的交易习惯,唐某拖欠的货款45000余元,抹零后按货款45000元进行交付。

之后,李某多次在微信中向唐某追索上述货款,唐某仍迟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李某认为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请求判决唐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5000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请求判决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限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唐某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多次在李某处购买火龙果,货款约人民币49万余元,期间已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4万余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5000元(实际拖欠货款人民币45000余元,但双方一般系按货款45000元进行交付)未有支付,上述事实有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李某、唐某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李某、唐某均应按合同约定依法享有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依约向唐某交付了货物,而唐某拒绝向李某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李某可要求唐某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45000元,故法院对李某请求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结语

实务中,基于交易方便等原因,买卖双方有时候可能不会订立书面合同,仅仅以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如果在结算款项时,一方违约导致发生了纠纷,那么诉讼中,另一方应如何举证来追回款项呢?

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以证明己方已经履行口头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的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不过,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而目前,最常用的证据之一就是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支付记录等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李某、唐某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并且李某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供货,唐某亦接受了货物,且履行了部分货款。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李某、唐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买卖行为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为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还要保留好收货单、聊天记录、账单、支付记录、视听资料等和交易相关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使自己陷入维权难的窘境。

主办律师丨李曌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