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陈某(化名,下同)与某服饰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双方约定的较低价格将某品牌(化名,下同)男女系列产品直接出售给陈某,陈某在一定区域销售向某服饰公司购买的产品及服务,期限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另外,补充条款约定某服饰公司协助陈某配合选址,如双方选址不满意可申请退款。
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市场保证金5000元、品牌管理费5000元、定金5万元,共计6万元,某服饰公司出具三份对应收据。
合同签订后,某服饰公司配合陈某选址2次均不成功,某服饰公司未依约退款。后续陈某多次催促某服饰公司协助选址无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
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为:
(一) 裁决解除陈某与某服饰公司2021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 裁决某服饰公司退还陈某6万元及暂记利息;
(三) 裁决某服饰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5000元;
(四) 裁决某服饰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某服饰公司向陈某退还6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某服饰公司补偿陈某因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
(三)本案受理费4781元、处理费3000元,仲裁费共计7781元,由某服饰公司承担。
仲裁委认为
(一)关于协议的效力。
本案《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二) 关于协议的解除以及退款、利息。
因陈某提起仲裁时,涉案《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故对于陈某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做处理。
根据《合作协议》补充条款“如双方选址不满意,可申请退款”之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某服饰公司未配合陈某选址成功的情况下,陈某有权要求某服饰公司退回其因该协议而向某服饰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6万元。
本案中,陈某确认某服饰公司仅配合陈某进行2次选址,均未成功,某服饰公司未依约退款,某服饰公司经本会依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或相反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仲裁庭采信陈某的主张,支持陈某要求某服饰公司返还6万元合同款的请求。
陈某要求某服饰公司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然而据陈某确认,某服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确有履行一定的协助选址义务,且店铺选址需要陈某与某服饰公司双方共同同意方可完成,选址不成功的责任不能完全归于某服饰公司。因此,仲裁庭认为陈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综合考虑陈某的损失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某服饰公司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陈某支付利息。
(三) 关于律师费、仲裁费的承担。
本案因某服饰公司未依约退款而引起,故某服饰公司应当承担陈某为此而支付的律师费,而且陈某的仲裁请求基本得到支持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版)》的规定,本案仲裁费由某服饰公司承担。
律师结语
民事诉讼中,因案件争议产生的律师费可以请求由败诉方承担,而商事仲裁案件中,因案件争议产生的律师费,能否要求有败诉方承担呢?
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商事仲裁中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如果仲裁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仲裁委员会一般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裁决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由于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所以各机构对于费用承担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仅以广州为例,《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八十八条规定:“…(三)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有关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无法明确胜诉金额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即,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胜诉方式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案件的律师费,承担比例依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类似的,还有一些仲裁机构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第五十二条:“…(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其他的,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都有类似规则。
商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保障自身利益,要求都有“败诉方”承担因仲裁产生的合理费用呢?
首先,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产生纠纷后律师费等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产生纠纷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其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一般是能够得到仲裁庭支持的。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但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有此项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该项主张也能得到相应支持。
其次,在申请仲裁时,要主动提出相关请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只有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请求,要求对方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用,仲裁庭才会根据其请求予以考虑。
最后,律师费用应当是因双方所涉仲裁案件而实际产生的,且必须“合理”。实践中,需要当事人将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合理”的范围则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如超出范围可适当予以调整。仲裁庭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是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同时具有经济制裁的效果,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诚信履约,减少合同违约的发生。对于律师而言,不仅仅能够熟练运用该规则,更要在日常普法中解读相关规则,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到改规则,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丨张楚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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