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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的钱能追回来吗?

作者:法小习 时间:2023-12-29

 

PART01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吴女士(化名,下同)以相亲为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近花甲之年的老何(化名,下同),之后,两人在饭店见面后互加了微信。

老何原以为这是一场迟来的爱情,却没想到一步步地掉入对方设好的“陷阱”。

吴女士抓住老何极度渴望爱情和生育孩子的心理,向老何提出了结婚条件,她称双方年纪较大,如想要生孩子需通过试管婴儿进行生育,相关费用由老何承担,试管成功并生了儿子后,再与其登记结婚,而急于求成的老何也同意了这个条件。

不久后,吴女士称在某医院有熟人,可以做试管婴儿。在吴女士的指引和操作下,老何前往某医院进行“取精”,交给吴女士后离院,在此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亦没有与医护人员接触。

之后,吴女士通过他人的B超单等,谎称自己已通过试管的方式怀上老何的孩子,急于求成的老何,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在一步步取得了对方的信任后,吴女士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手段,在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吴女士先后以试管费、养胎费、医药费、生活费、买房等为由,共计骗取老何人民币六十万余元。

2022年6月至7月,吴女士告知老何其因意外流产,并提出了与对方终止关系。之后,吴女士将老何微信拉黑。直至“人财两空”,老何才意识到吴女士一直在编造故事骗取钱财。

2023年7月,吴女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吴女士家属已退赔老何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吴女士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庭前与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吴女士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PART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吴女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继续追缴吴女士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余元予以退赔给老何。

 

PART03 法院认为

吴女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吴女士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吴女士在庭前与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吴女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结合吴女士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吴女士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PART04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很典型的以结婚、生育为由实施诈骗的案子,老何在遭遇“人财两空”的情况下,也曾尝试多种方式挽回损失,但都没有取得很好的结果。

之后,老何来到了天习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在通过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本所律师初步判断吴女士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在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协助老何整理证据材料,并提起刑事控告。最终,成功帮助老何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并将诈骗犯绳之以法。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是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是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是主体要件。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四是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吴女士通过抓住老何极度渴望爱情和生育孩子的心理,取得了对方的信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标,采用虚构试管婴儿等事实,成功骗取了老何“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因此,吴女士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办律师丨王冰冰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 END